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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为,我嫁的是爱情。

本以为,我嫁的是爱情。



尚法 勤勉 精专 共赢


上期的“律师手记”《“亲子鉴定没法做,他已经火化了。”》面世后,有目光如炬的小伙伴留言,说贺二小姐的母亲虽然早逝,但贺先生在第二段婚姻存续期间买的房子,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样一来,贺二小姐就有权继承自己母亲名下的房产,问能否从这个角度辩上一辩。


带着思考看故事,要给这位同学点赞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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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大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工资、奖金或是继承、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除了《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定一方个人财产”外,第十九条还赋予了夫妻拥有“约定一方个人财产”的权利。也就是说,夫妻可以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的一般性规定。


在上一篇贺家的案件中,确实有一个细节没有提到,那就是贺先生曾经通过让妻子签书面约定的方式,把自己在第二段婚姻前后购置的所有房产,都列成了“婚后个人财产”,所以贺二小姐的生母是没有任何房产份额的。这不仅使母女二人更加深切地感到贺先生的精于算计,同时也是导致贺二小姐和父亲感情如此“塑料”的原因之一。


不少读者可能觉得,贺先生这种是少有的绝情之人,但因为工作关系,我确实见过不少亲兄弟甚至是亲父子、亲夫妻为了“明算账”,把感情远远地抛在了金钱之后。甚至是一些热恋中的情侣,也会来律师事务所,要求签署《婚前协议》,把各自的财产情况和分配原则,写个一清二楚。有时我也会在恍惚中质疑,难道我们真的已经从一个“羞于直接谈钱,觉得最好不要伤感情”的时代,走进了一个可以大大咧咧说“谈感情伤钱”的时代了?


说到这里,我想起最近看的一份《婚前协议》,确实很让我印象深刻。


那是某个阳光慵懒的午后,我在办公室接到一通陌生电话。略显青涩的女声说是朋友介绍,想咨询《婚前协议》的事情。


我带着倦意直言不讳,说就国内目前的环境,《婚前协议》并不真的适合每一对未婚夫妻。从以往的工作经验来说,情侣们签《婚前协议》有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双方都认可这种形式,而不是一厢情愿地逼对方签字,因为这样必然会影响感情;二是确实有相对复杂的财产状况,比如一方名下有为第三方代持的资产,否则也没有特别作出书面约定的必要。


“不是我要签,是对方,是对方妈妈逼我签。”对方委委屈屈地说出这句话后,沉默了半晌,还是坚持要来跟我面谈。


第二天来到律师事务所的,是个看起来年纪不大的姑娘。衣着比较朴素,却背着个限定色的珍珠鱼皮Chanel Le Boy包包。想起在专柜看过的价格,我瞬间感受到了什么叫“嫉妒到质壁分离”。


助理罗俞拿了杯茶进来,我示意他坐在一边记录。看到那位姑娘的表情还是有些紧张,我故作轻松道:“包包好漂亮!”


她羞涩地笑了:“男朋友买的,他是对我挺好。所以,本以为,我嫁的是爱情。”说到这,姑娘的脸上,再次写满了焦虑和忧伤。


故事并不新鲜,条件不好不坏的姑娘,毕业后进了个不大不小的私企,认识了办公室里年纪相仿的男同事。她家境一般,所以每天带饭,竟渐渐俘获了男同事的胃和心。再然后,她发现这位已情根深种的基层员工,原来不只是公司的小兵,还是如假包换的小开。


“知道他家里的情况时我也很意外,我根本没想到他是公司Z总的儿子。因为Z总的大儿子就在我们公司,这个大家都知道。”姑娘有些激动,“可我确实很喜欢他啊,又不能因为知道了他其实很有钱,我就下决心分手。”


不知是不是看的偶像剧太多,我发现好像寒门子弟伪装成出身富贵的公子遭曝光后,很少能得到女孩子的原谅。但扮得寒酸的贵公子,身份被揭穿后,还是能很快雨过天晴。


反正,姑娘在经过小小的挣扎后,就和公司小开开始谈婚论嫁了。女方父母自然是比较满意,但小开的母亲,也就是他们公司白手起家的女老板Z总,提出来个条件:先签《婚前协议》,再定婚期。


“朋友说这样很侮辱人,建议我找律师。”姑娘咬着嘴唇搓着衣角,“我男朋友除了有部车外,名下只有一套已经付清全款的房子,那个本来就是婚前财产,不加名字的话,永远都跟我没一点关系,对吧。”


婚前全款购买的不动产,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但也不叫没一点关系,结婚后你自然可以使用,而且也能分享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我回答道。


“收益?也就是租金什么的吗?那如果房子卖掉,得到的房款算共同的吗?”女孩的眼睛亮了一下。


果然,在城市森林里,哪有那么多天真无知的小白兔。我心里暗叹一声,马上又告诉自己,人家是交了咨询费的,做律师的不要太多感慨,认真作答便是。看到一边的罗俞白眼欲翻,我赶紧用眼神提示他做好表情管理。


“是这样的,《婚姻法》有司法解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过往的很多司法判例中,会把一方婚后个人财产中的不动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租金认定为经营所得,归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你说的出售房屋的房款归属问题,司法解释中也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然增值除外,也就是房子不管涨了多少,都跟我没关系,对吧,这个我也能接受。但你看,这个是Z总要我签的《婚前协议》。”姑娘小脸煞白地从珍珠鱼皮包里掏出几张纸。


哎呦喂,这协议果真是写得老辣。我感觉素未谋面的Z总,精明形象几乎跃然纸上。除了列明婚前购置的车子房子的权属问题外,还写了男方日后以个人名义购置的不动产、车辆,所有工资、经营收入和投资收益,以及继承、赠与所得,甚至是“娱乐博彩所得”,都属于“男方婚后个人财产,女方不得主张任何相关权利”。


貌似还是在《婚前协议》里第一次看到,我忍不住挑眉问了一下“娱乐博彩所得”是什么情况。姑娘有些不好意思地说:“男朋友有时喜欢过去澳门赌场玩一下,手气都还不错,最多的一次好像赢了几十万。”


好吧,原来是贫穷限制了我的想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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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协议,看起来好像对女方比较苛刻,特别是在男方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好的情况下。”我就事论事道,“你男朋友的意思,是非签不可吗?还是说他能和自己家里沟通一下,不让你直接去硬碰硬。”


姑娘苦笑了一下:“我男朋友不敢忤逆家里,跟我说他大嫂就是这样签的。而且,还说他妈这次给的彩礼和生育奖金,已经比他大嫂的标准高了。”


嗯,那两条我倒是也看到了,够明码标价的。


“男方将在婚前一次性支付女方家庭三十万元作为彩礼。”“婚后女方每生育一名子女,男方将支付十万元作为奖励。”


我尴尬地清清嗓子:“这个彩礼和奖金的标准,以目前的物价来说倒是不低。”姑娘不高兴了:“三十万,他家的几部车子每年保养都不止花这个钱。我是在财务部上班的,这些从公司走的账,我一清二楚。如果我坚持不签呢?最近和男朋友在看结婚的新房,Z总说我们看中的房子她可以出钱来买,但只能写男朋友一个人的名字。我在考虑坚持不签《婚前协议》,也不要新房,就住到他现在的房子里,结婚以后再想办法卖掉,重新买房。我朋友说,如果不签这个协议的话,婚后买的房子就算只写他一个人的名字,也是我们的共同财产。”


我泼了盆冷水:“刚刚说过,司法解释规定了,婚前个人财产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出售婚前房产,只是通过交易的行为改变了个人财产价值的表现形式。所以如果新房子的出资来源实际是对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将来万一要分割的话,还是会在新房的市场价值中先扣除对方的出资部分,剩余部分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这不公平啊,万一过几年我被扫地出门了,岂不是什么都拿不到啊!”姑娘声音有些发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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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我赞成你有忧患意识,但不要一开始就把婚姻想得太悲观,也不要想成必然会造成所谓的女性贬值。说到底,对方只是不愿意把本来属于自己家庭的东西,在婚后直接跟你平分,并没有通过协议来剥夺你自己拥有的东西。我认为你可以争取不签,或者要求尽量减少这些约定男方婚后个人财产的条款,但如果最后变成不签就真的没办法在一起,也不是完全不能考虑妥协。而且,这一条写的只是他以个人名义购买的不动产和车辆,如果将来以你的名义或者以你们两个人的名义购买,就不属于这个协议里约定的婚后个人财产的范畴了。相互喜欢的前提下,刚好对方家庭条件也优渥,至少在我看来,还是加分的。”


“是啊,如果找一个家里什么都没有的,也没有这个烦恼了。”姑娘把协议折好放进包里。


“那你又会有其他的烦恼了啊。贫贱夫妻,不是那么好当的。”我也不知道自己这么说算不算是宽慰。


“好吧,谢谢你,律师。我跟家里人说一下,还是签了算了,因为Z总非常坚持。将来结婚了,再想办法用两个人的名字买房子吧,其他的以后可能还要找你咨询怎么安排比较好。唉,算来算去真累心,本以为,我嫁的是爱情。”


听到姑娘起身时再次重复这句话,我的感觉有点怪。待她离开后,一直坐在旁边没吭声的罗俞终于翻了个白眼:“好意思说什么爱情,我觉得她就是嫁给对方的家庭。人家老太太白手起家打下的江山,凭什么直接送出去。有些女孩子,又怕人家说自己贪钱,又狠不下心不贪,怪谁咯?要我是那家的儿子,我也要求女朋友签了再结婚。”


看着气呼呼的花美男罗俞,我也忍不住想,要自己是那家的未来儿媳,到底又签不签呢?



文章转自:法医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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