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中的“破人破事破收费”
尚法 勤勉 精专 共赢
何谓“破人”?“破人”是办理破产案件的法律工作者及中介机构(不仅包括破产管理人,也包括法官、会计师等)对于自身的一种玩笑性的称谓。因为这部分法律工作者及专业人士往往只办理破产案件(包括清算案件)相关的事务,而这部分事务在以前是比较被边缘化的,该部分事务也往往被称作“破事”,所以办理“破事”的这部分法律工作者及专业人士就称自身是“破人”。但事实上“破人”的地位并不“破”,而法律领域中的“破事”也并不“烂”。“破收费”则是想分享一下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收取,但更为重要的是分享一下如何打破低质量的律师收费,从而实现律师行业良性发展的高质量律师收费。 破产法可以说是商事法律领域最后的、终极的文明法规。其不仅规范商事主体在破产程序中的文明终结,更规范了商事主体在破产程序开始及终结后获取重生的文明之起点(例如:和解、重整),所以说破产法是文明之法,是各国共同走向文明的文明之法。 正因为如此,在美国的法律体制中,美国联邦制定的法律仅仅为2部,一部是国籍法,另一部就是破产法,由此可见美国对于破产法体现的终极文明是何等的重视。在美国的律师界当中,大家都流传办理破产案件的律师是收入最高、地位最高的律师,所以说法律领域中的“破人”并不“破”。我国的破产法同样赋予了办理破产案件的法官和破产管理人非常重要的法律地位,这通过破产法第25条关于管理人职责的规定就可以看出来。 在办理“破事”中,厘清破产申请、破产受理、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及破产清算的内在逻辑关系很重要。不难发现,在前述程序事项中,尤其是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及破产清算三者之间是有严谨的逻辑关系和转换程序及要求的。 (图片来源网络) 在这当中,我国的破产法贯穿了相关的立法取向和思路要求,“破人”尤其是办理破产案件并作为管理人的律师有充分的发挥空间。这部分律师由于其自身办理案件的特殊性,往往能够发现其他律师尚未发现甚至是无法发现的智慧点,从而发展出自身独特的执业技能和经历。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及破产清算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恰恰证明了法律领域中的“破事”并不“烂”。 “破收费”内容则可通过将破产管理人报酬与原广东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指引的标准比较,发现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破产管理人报酬标准高于原广东省的律师费指引标准,从而有空间去探讨如何实现破产管理人的高质量收费。实现不仅让自身的管理人报酬可观,同时又让债权人满意。 (图片来源网络) “破收费”内容当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是:如何打破低质量的律师收费,从而实现律师行业良性发展的高质量律师收费。 笔者结合自身多年的律师执业经历,分享如下的经验: ▼首先,好的当事人需要耐心的“培育”,天上不会掉馅饼是基本的常识,律师实现高质量的收费需要耐心。 ▼其次,高质量的收费与律师高收费是有区别的,律师自身应当思考前述区别,理性地追求高质量收费而不是简单的高收费。 ▼再次,律师收费的报价环节是有技巧的,该技巧可以简单地总结为: ◆报价要慢。接触案件后第一件要做的事不是报价,而是帮当事人详尽地分析案情解答疑问。既要帮当事人分析对其有利的证据和法律事实,更要帮当事人分析对其不利的证据和法律事实,获取了当事人充分的信任后,律师费报价就水到渠成了。 ◆报价要细。仔细研究和比对原广东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指引标准,在该标准中有大量的信息点可以实现律师自身的高质量收费,所以要仔细和认真地报价。 ◆在律师费报价与当事人谈判出现最为艰难的局面时是有锦囊可用的,该锦囊需要律师衡量自身风险以及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包括:长期和短期)来灵活地运用。前述技巧和锦囊的搭配运用可以实现律师的高质量收费,让律师和当事人充分享受收费的过程和环节,而不是简单地追求高收费。 以上是笔者在办理破产案件中有关“破人破事破收费”的所想所得,与各位律师同仁分享,在此还是强调:“破人不破、破事不烂、破收费不破费。” 文章转自:广州律协 我的团队 金桥百信破产清算法律部 金桥百信破产清算法律部由17名律师组成,核心成员律师从业经验丰富,且均为本所合伙人。鉴于本所已入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的破产管理人名册(该名册同时适用于广东省),故已具备参与广州市内(包括:区级)以及广东省内破产案件(包括:强制清算案件)的法院司法委托摇珠确定管理人的资格和条件。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