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警察检查身份证,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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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广州本地人和律师界的朋友们被一篇《过冼村派出所》的文章刷屏,文章题目“其貌不扬”,但阅读量在短短的两天内达到了惊人的10万?,引发了巨大的舆论争议。笔者先将故事做一个梗概,看看冼村派出所到底发生了什么。 这篇文章的作者是一位媒体人,姓何,暂且称之为何先生。何先生经过珠江新城地铁A口时,被警察拦下要求检查身份证。何先生质疑警察的执法事由及检查身份证的法律规定从何而来,并试图用手机拍下整个过程,随后被警察带入派出所。在派出所内何先生被警察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警察有权检查其身份证,但何先生坚持认为自己的情形不属于该法第15条的规定,矛盾随之升级。何先生被扭送至审讯室,警察对何先生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了检查,当然期间也受到了何先生的强烈抗议。整个过程最终以何先生写了一篇不怎么“诚恳”的检讨告终,历时三个半小时。 舆论的焦点都因警察到底有无权利检查居民的身份证而起,笔者不妨先梳理出相关法律规定及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图片来源羊城晚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警察在确定的情形下方可查验居民的身份证。何先生显然清楚相关法律的规定,认为自己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情形,因此警察不能查验其身份证。仅依据法条,似乎只有认定何先生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才能够依法查验其身份证。那么如何才能认定是有犯罪嫌疑的人员?相关法律并没有给出确切的回答。 不少支持警察的声音认为,查验身份证是为了“预防”犯罪,坏人脸上并不会写着“坏人”二字,警察需要通过盘查等方式维护社会安全。何先生这种做法浪费了司法资源,并非真正懂法。 总之,查验居民的身份证是为了公共安全,理应支持。 (图片来源网络) 事实上,与其说有犯罪嫌疑的人员不如说是形迹可疑的人员更为贴切。警察在公共场所随机查验身份证,恐怕也是认定你是形迹可疑的人员才进行查验。在司法实践中“形迹可疑”主要表现有两种情形,一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行为人犯罪的任何线索、证据,仅凭行为人当时的举动、神色等异常而判断其可能实施犯罪行为。这种情形的“形迹可疑”是一种纯粹的基于常理、常情或者特定的工作经验所形成的主观判断。二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据以推测行为人可能与某起案件有一定联系的线索、证据,但这些线索和证据尚不足以合理地将行为人确定为该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然而立法也没有规定警察可对形迹可疑的人员查验身份证。 因此,单纯就法律规定而言,何先生文中的警察的确“理亏”。但笔者探究以上概念的差异及分析,对所发生问题的解决并无太多实际意义。警察和所面对的居民并非是法学家,需要对理论和字词的表达仔细斟酌后,方可进行程序的下一步。 笔者首先是认同警察在公共场所对居民查验身份证,即便在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笔者相信每一个警察在查验身份证时,绝不是为了图一时之快,彰显权力的威风。广州身为一线城市,外来人口众多,特别是在珠江新城附近人流量巨大,当地警察的治安压力可想而知。用还不够吃一个苹果的时间,配合警察消除可能性极低的安全隐患,笔者觉得无任何不妥之处。 (图片来源网络) 但是,文中的警察也难以推脱责任。警察未及时出具证件、面对何先生的诘问不知如何回答、态度粗暴而强硬(如果何先生描述为真)等等不合规的情形,也是不争的事实。打铁还需自身硬,我们的执法者依法执法的道路仍旧漫长。 最后,笔者想说。这本是一件极为不起眼的小事,能够造成如此之大的争议,恐怕不单是法律分析的范畴了。不可否认,何先生作为一名媒体人,文笔技巧极为娴熟,语言直白但不失逻辑,普通读者读罢也许就会站在何先生这一边。但舆论发酵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公信力的丧失,是民众对于公权力长久以来的恐惧和厌恶。历史上发生过的冤假错案历历在目,被依法审判的贪官非法所得数额之大,令人瞠目结舌。 习近平主席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应当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在新时期的法治环境下,公权力机关应该经得起普通大众的质疑和考验,以正面的姿态回应问题。 多一点何先生这样较真的居民,没什么大不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