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守卫你的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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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妹子玲玲在穗打拼多年,依然还保持着单身贵族的身份,眼看广州的房价一天天上涨,她把心一横,靠着父母的支持,东拼西凑了一笔资金,在市中心买了一套房子。玲玲本来打算一个人就这样过下去,谁知有天偶然相识了健身教练明强。明强身材高大,样貌英俊,年龄还比玲玲小了几岁。两人一见钟情,很快如漆似胶,打算登记结婚。 明强的父母认为玲玲年龄偏大,所以儿子亏了,强烈要求房产加上明强的名字,否则坚决反对他们的婚姻。热恋之中的玲玲已经认定明强就是自己一生的依靠,于是对明强说“你答应我天长地久,也帮我一起还债,我就把一半产权给你!”明强对天发誓,绝不辜负玲玲。于是二人登记结婚,然后去房管局,将房屋50%的产权登记在明强名下。 婚后不久,明强就露出了本来面目,他从未给过玲玲一分钱用作家庭开支,而且酗酒烂赌,夜不归宿,玲玲百般规劝都无济于事。后来,明强更是变本加厉,屡屡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可怜的玲玲终日以泪洗面,后悔自己怎么会堕入深渊。 终于有一天,明强对着玲玲的父母大吼大叫,又提出离婚。明强说道“咱们离婚,其他我也不要了,但是这房子我有一半,你看着办吧!”玲玲听到这句话,不由得火冒三丈,说道”你这样对待我,原来就是逼我离婚,谋取我的财产!“ 二人同意离婚,但就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玲玲只能诉诸法院,请求撤销之前对于明强的赠与。在法庭,玲玲满面梨花,控诉了明强的种种恶行。玲玲的律师向法院提出,当初结婚前,明强答应自己天长地久,还会帮助自己还债,所以才在房产证上加名。婚后明强就变了一个人,对自己实施虐待,明强实际上就是骗婚,谋取财产。明强结婚动机不纯,骗取了玲玲的信任,实际上是为了侵占自己的财产而来,违背了合法民事行为的诚实信用原则。玲玲之所以同意析产行为,是基于明强表示长久共同生活的条件,然而事实上明强在拿到房产证以后就马上提出离婚,企图通过司法手段非法获取财产,根据常理可以推定其结婚动机不纯,也就是析产行为是发生在欺诈的前提下作出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玲玲请求法院撤销析产行为。明强当初口头表示愿意共同偿还购买房屋所欠的债务,现在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也可撤销本案析产行为。 (图片来源网络) 明强的律师提出,赠与合同是单务非附义务的合同,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办理过户,赠与关系成立并生效,在不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情况下不应该撤销。退一步说,即使存在法定撤销情形,也应当在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涉案房产过户距离现在早已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 法庭经审理认为,玲玲、明强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玲玲将房产50%产权赠与明强,并在房管部门登记为该房屋由双方各占50%产权,该赠与依法有效,予以确认。玲玲主张其赠与为附有条件的赠与,但是并未就此进行举证,玲玲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法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玲玲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玲玲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00元,由玲玲负担。 张律师点评 玲玲的悲剧本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夫妻财产在有约定时从约定,无约定时则从法定。 在离婚率日益升高的现代社会,无论男女,在涉及婚前财产时,最好不要感情用事,应该以理性的态度处理。如果婚前财产价值较大,最好请专业律师来拟定协议,并进行婚前财产公证。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财产,避免纷争。 文章转自: 精英律师Chinese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