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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了四年房贷才领结婚证,房产证上没写我名字,离婚后我能分房子吗?

还了四年房贷才领结婚证,房产证上没写我名字,离婚后我能分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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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前买的房子,房产证上没有我名字,但是大部分都是我还贷。

现在问题来了,离婚后我想分房产,手头上只有老公承认还贷事实的录音,对簿公堂的时候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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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离婚,房产证上没有我的名字,但是我们一起还了四年的房贷。我们是实际结婚后有了第一个孩子之后领的结婚证,然后领结婚证之前买的房子,离婚可以分到房产吗?平常还房贷的时候都是拿我的现金存到他的银行卡里,有时候我自己去存,很少。基本上都是他去存的,花的都是我的钱,在录音当中有他承认一起和我还房贷的事实,这个有用吗?

答:

你好!你有权要求对房产进行分割。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您的描述,尚不清楚最初购买这套房产你是否出资。但是根据以上规定,即使首付款和按揭手续均由对方办理,且房产登记于对方名下,只要是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至少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是属于共同财产的。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对于该房产的归属及分割,首先是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一般会判给对方,但是对方必须就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及增值部分进行补偿。如果婚前购买房产时还贷也是你们双方共同支付的,对方在录音中也承认这一点,你也可以对婚前支付款项及其增值部分主张分割,法院将参考相关因素酌情进分割。


我们于2017年6月介绍朋友买了房子,有一万的经纪人介绍费,但是由于置业顾问报备写错电话号码,现在他们不承认有一万的介绍费,但是购买事实已经发生了,这个应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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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答:

你好!如果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介绍成交的事实、开发商所作承诺,开发商应当向你支付报酬。

开发商许诺业主如果介绍别人买房,就给老业主介绍费。老业主基于开发商许诺介绍并成交,老业主与开发商之间成立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只要老业主介绍成交,房产开发商应当按约支付报酬。

根据你的描述,开发商不愿支付报酬原因是置业顾问报备时填错您的电话号码。实际上,你已经履行介绍成交的义务,因为开发商工作人员疏忽(置业顾问)出现信息记载错误,这并不能构成开发商拒绝支付报酬的理由。你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证明你介绍成交的事实,比如你朋友、置业顾问的证人证言,你陪同你朋友前往楼盘的事实等等。为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收集相关证据并与开发商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我老公有家庭暴力,又爱喝酒。有一次他打我,我还报了警。现在我想离婚,要孩子的抚养权。去法院我能拿到孩子的抚养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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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答:

你好!双方在离婚时,一方具有家庭暴力行为,可以作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主要依据和向另一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但是不能完全作为孩子抚养权归属依据。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对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对于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问题,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这些情况包括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的时间长短、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是否有利、子女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的情况、一方有无抚养能力、有无虐待或其他对子女健康不利的情况。对于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发生抚养争执的,还应当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同时,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男方有家暴行为并不能完全说明孩子不适宜随男方生活,但可能会对孩子成长产生不利影响,你可以将其作为理由之一向法院要求取得小孩的抚养权。



我和她打工期间未办理结婚证有了孩子,由于性格不合两人在孩子一岁时分了手,孩子由我抚养,如今孩子14岁了,她从未给过一分钱,我可以起诉她支付孩子成年前的抚养费吗?


答:

你好!分手后你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成年之前抚养费。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小孩随你生活,女方作为生母理应履行负担抚养费的义务。分手后至起诉期间原告的抚养费,本应由你和女方共同负担,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你可作为小孩的法定代理人,结合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小孩的实际需要,和女方的负担能力,要求女方支付之前的抚养费,并要求支付从现在到孩子能独立生活前的抚养费。


你好。对方欠我父亲钱,我们起诉也已经胜诉了。但是对方名下没有财产,也完全找不到人,我们从几年前就完全联系不上他了。请问我们可以到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口吗?需要哪些证据?谢谢。

答:

你好!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对方为失踪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利害关系人包括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根据你的陈述,对方已经失联数年,您作为利害关系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对方失踪。向法院申请宣告对方为失踪人,所需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双方的身份证明如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您属于利害关系人的文件如法院的判决书、证明失踪证据如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对方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如果只是因为对方有履行能力而逃避履行玩失联,建议不必申请对方为失踪人,你可申请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对欠款人震慑力更大。对方如经法院审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名单信息将向社会公布,对方将会被被限制消费,并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实施信用惩戒。

文章转自: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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