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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双胞胎?--人生如何“转基因”?

“基因编辑”双胞胎?--人生如何“转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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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11月26日,深圳研究者贺建奎宣布,一对基因编辑双胞胎女婴于11月在中国诞生。这个消息就像一枚炸弹,震惊了科学界和舆论场,由此引发了科学、生物伦理、法律等多方面的质疑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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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人类转基因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科学、伦理界早就有众多争执,但这对“转基因”双胞胎还是“如约”来临到了人世,其中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突显。

中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转基因作物或人类转基因的单行法律。已有的法律规制的立法层次较低,大多为相关部委、监管机构或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指引,分布和散落在各单行法、行政法规、规 章、通知和意见中,没有上升到统一、和谐的立法体系。 中国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在 1993 年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法》,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一切基因工程工作,包括实验研究、中间试验、工业化生产以及遗传工程体释放和遗传工程产品使用等和从国外进口遗传工程体,在中国境内基因工程工作的,都应遵守本办法。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有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问题一

基因“编辑”而出生的宝宝法律主体地位如何?

自然人因出生而产生,基因编辑过的宝宝享有与普通人一样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时,转基因宝宝在胎儿期即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当然,由于不成熟的基因技术或其他原因,导致其出生时即为死体的除外。

而作为基因编辑过的宝宝,他们毫无选择的来到这个世界上,面对未知的未来和风险,却对编辑过他们人生的人或组织,无法行使任何《侵权责任法》或合同法上的权利。

相关法条

《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问题二

代孕转基因宝宝合法吗?谁是他(她)的母亲?

为了转嫁科学未知风险,有些父母选择代孕,代孕需要医护人员的辅助,涉及医疗行为。在世界上有些国家或地区代孕是合法的,相关法律规制的是基因或DNA编辑技术,而不是具体的代孕行为。比如在美国的加利福利亚州、伊利诺伊州、内华达州,都允许代孕且对代孕合同有相对完善法律体系加以约束。这个问题就像崔永元所说的,“我有权选择吃或者不吃转基因食品”,因此我有权选择生或不生转基因宝宝。而代孕转基因宝宝在中国内地是显然违法的,且谁才是宝宝的真正母亲?法律上的父母包括三种,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生父母是有血缘关系的父母,显然代孕妈妈与基因编辑宝宝并无血缘关系,并不会直接产生继承法上母子(女)关系。

相关法条

2001年8月1日,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继承法》第十条:“…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问题三


“基因编辑”双胞胎合同效力如何?倘若“编辑“失败如何主张权利?

很显然,“基因编辑”双胞胎之生物学意义上的父母,与相关个人或组织签订有类似“基因编辑”服务合同,并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关系。在现有的法律规则和司法实践上,双方签订的合同很难被认定为无效,不会产生因合同无效而返还财产或按过错原则分担损失的情况。一方面,国内有关人类转基因技术相关法律规定不健全、完善,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面对转基因,法律人的整体失声比转基因问题本身更为震惊;另一方面,基因编辑技术作为一个新事物,“脱靶率”高,如果没有100%的准确性,不能用于临床“造人”。有众多科学家的质疑和警醒:“如果使用基因剪刀修改CCR5基因,使其变异而预防艾滋病,也有可能脱靶,导致婴儿患严重遗传病,或者还可能创造出超人,就像电影中的“绿巨人”一样。” 在危害结果未产生前,由于法律的保守性和滞后性,导致法律对“基因编辑”技术监管处于空白地带。

当“基因编辑”面对众多质疑,无法被证明安全时,应当推定它是有害的(或者至少是有害的可能性与风险非常大),因此应当以较为严格的方式对待它。

合同有效意味着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合同法主张相关权利和义务,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出生缺陷的“基因编辑”宝宝,其父母可以参照出生缺陷宝宝司法实践中获赔情况进行权利主张。

相关法条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问题四

如何保护合法、成熟之“基因编辑”技术?专利还是著作权?

科学是为人类服务的,人类实施人类基因组计划(human genome project, HGP),就是为了破解基因的奥秘,在谨慎的乐观中,当人类有一天攻克了基因技术中的所有难题,并在伦理上接受转基因,“基因编辑”技术本身就成了一个现实的法律问题。

基因图谱指综合各种方法绘制成的基因在染色体上的线性排列图。“基因编辑”技术不但可以申请专利,还可能会以著作权形式得到保护,并且著作权可以保护至作者死后50年,比发明专利的20年要长。对于专利而言,在这种背景下,要求保护对象为发明,而著作权只要是新的编辑组合和设计就可以了,比专利的门槛要低很多。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已占据转基因专利制高点的情况下,加强国内立法进行著作权的保护意义非同寻常。

注:中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总结:“基因宝宝”问题,不但是科学和伦理的问题,更是法律的问题,科技与法律的关系在这场博弈中体现的淋漓尽致。在这场科技和法律的博弈中,法律不能缺位,法律人不能失声,“基因编辑”科技的发展,对法律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个新生事物的出现,我们要怀有谨慎的乐观,将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当新生事物无法被证明安全时,应当以较为严格的法律规范的方式对待它。而当科技在人类可控的范围之内时,我们更应该保持乐观的谨慎,加强创新和科技的保护,因为科技是第一生产力。

科技可以创新,人生不能随意,人生“转基因”,转不转、如何转,必须慎之又慎!

◆本文系作者观点,不代表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立场

辅助校对:涉外法律部 林露

排版:品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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