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笔记】抓住债务人涉嫌 虚假诉讼的问题促使和解回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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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法院的执行制裁措施,迫使被执行人主动还债
(一)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本案是2012年申请执行的案件,E法院当时并没有将被执行人B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因此,本律师代理后首先申请了将被执行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期望通过法院的失信惩戒措施,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迫使他们主动还债。当然,这样的措施不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只要失信惩戒措施一日不消除,就会对被执行人相关人员的生活造成影响,这对以后的谈判和解在无形中有些帮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 旅游、度假;
(七)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二)申请限制被执行人的法人和主要负责人出境
申请限制被执行人的法人出境,也是期望通过限制其出行,迫使被执行人主动还债。但是,这个申请被E法院经办法官拒绝了。经办法官认为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和限制高消费,已有足够威慑作用。另外,经办法官办理限制出境的手续非常麻烦,限制出境的决定书首先要经过本法院内部程序批准通过,然后再上报省高院审批,最后交由出入境管理局、边检站进行边控措施的实施。而且边控措施的时限为1-3个月,如需延长要提前办理续控手续。因此,该项措施虽然申请,但并未实际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二、追加可还债的主体
(一)追加被执行人的分公司为被执行人
本律师通过查询被执行人B的工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B有十余家分公司,有些分公司尚在经营。另外从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发现B公司的其中一个分公司在一个民事案件中,主动和债权人和解,这说明该分公司尚有偿债能力。因此,本律师向E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B的所有分公司为被执行人。E法院收到申请后,将被执行人B分公司的银行账户查询了一遍,可惜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二)追加被执行人的母公司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B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律师申请追加C公司为被执行人,一方面C公司可能会有财产,另一方面即使被执行人B 的土地拍卖款全部分配给C公司,我们也同样可以从C公司处执行回来。但是,执行法院D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以被执行人名下尚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驳回了追加申请。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推动被执行人土地的司法拍卖
在前期的法院制裁措施和追加被执行人措施都没有起到直接效果,且没有发现被执行人B其他财产的情况下,剩下的办法就只能通过拍卖被执行人B名下的土地回现,只要土地拍卖成交价格足够高,本案债权还是有机会实现回收。但是,如何推动首封法院拍卖土地?
(一)商请移送执行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请求E法院向首封法院D法院商请将查封的土地移送给E法院执行,经办法官表示可以同首封法院D法院商请,但未必会获得同意,在本律师坚持下,经办法官还是向首封法院D法院提出了移送执行的商请。最后,D法院也确实没有同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但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保全法院与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就移送被保全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共同的上级法院应当根据被保全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被保全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指定执行法院,并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被保全财产。”
(二)向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监督
担心光靠E法院的商请没有效果,本律师又向省高院提起了信访监督,以D法院故意拖延执行为由,请求省高院督促首封法院D法院将该土地移送至E法院执行,同时请求省高院督促D法院尽早分配拍卖的次债务人的房产款。最终未收到省高院的答复,但后来了解到省高院有将意见反馈到首封法院E,对本案的后期谈判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上述措施,终于推动了首封法院启动土地的司法拍卖程序。
四、土地拍卖价格低于首封债权人债权金额,执行陷入难题
此时,D法院通知债权人A到法院对次债务人房产拍卖款的分配方案签字,按照债权比例,被执行人母公司C分得了绝大部分执行款,本案债权人仅分极小部分,离债权本金还相去甚远。
本律师趁此机会向经办法官询问了土地的评估价格,土地评估金额虽有几千余万元,但是首封债权人C公司的债权金额更大。询问经办法官之后的土地拍卖款是否仍然按债权比例分配,经办法官答复按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即使土地拍卖成交,如果按查封先后顺序清偿,本案债权将得不到任何清偿。当然,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B破产清算,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仍然可以按债权比例分配财产。但是破产程序周期漫长,还会新增加诉讼费、破产管理人报酬等费用,被执行人B可供分配的财产将大大减少。此外还可能新增加更多的债权人参与分配,债权人A的受偿比例将进一步降低,可能最后只能收回部分本金。
虽然涉案的土地是商住用地,但是由于面积小,且该地块的规划正在调整,拍卖过程并不顺利,第二次拍卖后底价成交。成交金额不足以全部清偿首封债权人C公司的债权。
执行陷入难题,如何解决?看来只能从C公司处想办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五、抓住被执行人涉嫌虚假诉讼的问题,促使双方和解
(一)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档案
在前期申请法院的制裁措施和追加被执行人分公司没有效果后,本律师就去被执行人B所在地实地查看,通过被执行人B所在地D法院查询到了被执行人B的所有诉讼案件。发现被执行B的母公司C起诉B的案件,C公司实际上在2013年已经申请执行,但四年时间都未启动对被执行B名下土地的拍卖程序。这个事情有蹊跷,本律师向D法院档案室询问了调取诉讼档案需要的手续后,回去立即向E法院申请了律师调查令。拿到律师调查令后,本律师再次来到被执行人B所在地,调取了被执行人B的工商内档资料,查询了被执行人B名下土地的情况,最后还调取了被执行人母公司C与被执行人B的诉讼案件档案。调回这些档案资料后,有不少收获:首先,被执行人B名下的土地原来是母公司C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向B公司的出资;其次,母公司C起诉被执行人B的债权金额刚好超过了该土地的评估价格;再次,该土地的几次查封到期后都按时续封,但是一直不启动拍卖程序;最后,C公司起诉被执行人B的案件中有诸多不合理的地方。本律师得出的结论是母公司C和被执行人B之间的债权债务可能是虚假的。
法律依据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可以在审理、执行阶段向已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调查的证据应当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且能证明案件基本事实。”
(二)向省高院投诉举报
在被执行人B的土地拍卖成交后,担心首封法院D法院收到竞买人的价款后,可能会很快按照查封先后顺序分配执行款。本律师立即写了一封关于被执行人B和其母公司C涉嫌虚假诉讼的举报信递交给省高院,请求省法院督促D法院将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监督D法院的土地拍卖款分配。
(三)向执行土地的法院投诉举报
同时,本律师还寄了一封举报信给D法院的经办法官,请求暂停对该土地拍卖款的分配。两封举报信寄出后,D法院的经办法官也高度重视,同意在执行款分配前会给予我们一定的期限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投诉举报起到了效果!
(四)直接向被执行人及其母公司摊牌,寻求谈判的机会
虽然发现了C公司和被执行人B之间债权涉嫌造假,但是该债权是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除非通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向公安部门提起虚假诉讼的控告推翻该判决,否则也无可奈可,而这两种方式的周期都非常长,也无确切的把握能成功。本律师认为直接和被执行人及其母公司谈判,应该有和解的机会。
于是,本律师决定将举报信和刑事控告书及所有证据直接递交给被执行人B及其母公司C一份。债权人A担心这样会打草惊蛇,本律师认为如果我们不提供出能震慑对方的材料,那么根本就没有谈判的机会。于是,本律师将一整套准备提起虚假诉讼刑事控告的材料交给了C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告知对方可以找律师分析研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五)初现曙光—被执行人同意谈判和解
材料递交给对方后,我们耐心等待对方的答复。皇天不负有心人,被执行人母公司C派律师联系本律师,提出协商解决本案的意愿。双方接下来进入谈判阶段,关于执行和解的金额,我们提出对债权本金、利息不作任何让步,在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部分可以适当减免。C公司律师提出顶多只能偿还本金或部分利息,双方谈判僵持。
(六)谈判僵局,再赴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发现重要线索
关于和解金额双方僵持不下,经和对方律师沟通后,大家约定见面谈判一次。对方律师态度强硬,本律师也不愿意让步,大家不欢而散。
离开对方律所后,本律师立即约C公司负责人见面谈判,C公司负责人也未给出具体的和解金额,最后表示公司开会讨论后再答复。
离开C公司后,我再到当地进行走访调查,发现了关于C公司的重要线索,最终帮助债权人A守住了谈判的底线。
(七)以债权人名义写信给被执行人,打动对方
从被执行人所在地返回后,本律师再以债权人A的名义写了一封措辞恳切的信件给被执行人B及其母公司C,信件内容明确表示了我们愿意和解的诚意,以及和解不成后我们将采取怎样的法律手段的决心。写完信后经债权人A同意,分别寄给了被执行人B及其母公司C的法定代表人。此后,双方再有几次电话沟通,最终被执行人B及其母公司C同意支付我们全部本金、利息和部分迟延履行金。
(八)和解成功
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到债权人A领取到执行款,中间仍有许多波折,此处不再一一赘述。最终的结果还是好的,债权人A收回了多年未回收的债权。
备注:本中被执行人B及其母公司C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行为,并没有经过相关法律程序确认,本文已经隐去所有涉案主体以及案件的信息,足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隐私,特此提醒读者不要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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