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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顶上法律的那半边天

妇女顶上法律的那半边天


尚法 勤勉 精专 共赢


在上世纪50年代,贵州一个叫养龙司乡堡子村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里。妇女们干着和男人同样艰苦的农活,但男社员每天记7分,女社员只记2.5分。合作社妇女主任易华仙提出:“毛主席都说男女平等了,女社员也应该出工,并且工分要和男社员一样多。”就这样,调动了全村妇女的积极性,使农作物产量增加了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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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贵州民主妇女联合会刊物发表了《在合作社内实行男女同酬》的文章,表彰实行男女同酬第一村的事迹。毛泽东看到文章后亲批:“建议各乡各社普遍照办”,之后又意犹未尽地提写“妇女能顶半边天”,从此这成了家喻户晓的口号。

在当时重男轻女的传统历史背景下,“妇女能顶半边天”这一通俗易懂的口号不仅唤起了大众对男女平等的意识觉悟,女性不再仅仅是男人眼里的母亲、妻子、女儿,而且也是平等的权利主体,更是社会活动的参与者和担当者。


大半个世纪过去了,每年三八妇女节大家传诵着“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口号已深入人心,成为颠扑不破的价值观,并体现在我们日益完善的法律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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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颁布了诸多含保护女性权益内容的法律,以国家意志体现着对女性的足够重视,彰显了改善女性社会地位的决心。尤其在以下几部重要法律上,凸显这样的精神所在。

一、《婚姻法》和《继承法》

在以前的文章中,我也提到过,《婚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正式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她从家庭结构上对旧的社会做了彻底的决裂,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以及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使全国男女老少都建立起女性独立自主的个人意识新思想,国家从最小的社会组织结构,即家庭,开始建立新的社会秩序。而我国的女性,正是这部法律最大的获益者。

而今《婚姻法》中还有规定,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等条款,更是在具体情节方面,针对女性的常见情况,予以强调和保护。

《继承法》也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

这部最直接全面对女性权益制定的法律,颁布于1992年4月,同年10月1日实施,2005年8月修正。

该法总则第一条即明确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第二条随即肯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并强调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这前三条表明,男女平等已经以立法的形式,上升到基本国策的高度,并且是国民发展规划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可见,对女性的保护和支持,是国家长期发展和追求的目标。

在该法的其他章节,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等六个方面对女性的发展和权益加以引导和保护,并规定了社会组织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可以说,这部法律,是女性权益体现和保护的基本法。

三、《反家庭暴力法》

这部较新近的法律颁布于2015年底,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该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要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做好反家暴的教育预防和处置工作,并以“人身保护令”的形式对受害者加以严密保护。

可以说,《反家暴法》是把法律存在于思想意识中的高大上,落实为百姓现实存在急需解决具体问题的接地气的积极措施,体现了我国法制,为促进社会文明发展的一大进步。

四、《劳动法》

《劳动法》中对女性权益也做了应有的规定,比如“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专项章节,制定多条限制性条款,对女职工做特殊劳动保护。

另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上个月底,即2019年2月2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更是强调男女平等是我国基本国策。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有利于推动妇女更加广泛深入参加社会和经济活动,提升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活力。党和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其中有“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如有过错的单位,“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除了这些史上最细致最严厉的处罚内容,还要求对女性就业进行岗前培训以提升技能,并要求加强对婴幼儿、中小学生课后服务,以缓解女性家庭负担,等等,切实做到了对女性的关爱和支持。

五、《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等等,这些规定,有力的保护了农村女性这一弱势力群体的基本权利,是破除歧视女性的最关键的一道护法利剑。


上述这几部法律,已经从国家宗旨、家庭与个人生活、城市就业、农村经济等主要方面,对女性的权益加以疏导和确认,可以说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治理体系,力求全社会都足够重视和支持对女性的保护。当然,还有其他各项法律法规,都对女性做出特别规定,意在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和谐的建设,这里就不一一赘述。

尽管这样,是不是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女性是否都实现了半边天的这些权益呢。在我看来,现状与法律勾画的蓝图,还是有一定距离的。

近期热播的电视剧《都挺好》的背景情节,让我觉得正好在这篇小文中引用,即苏家老三明玉,就是姚晨扮演的角色,因为是个女孩子,一直都不受父母重视。父母为了两个哥哥的读书、工作和结婚,可以省吃俭用甚至卖房支持,对她的安排却是成本最低的师范生,好好的清华学生就这样夭折了,也因此造成她个人性格扭曲,以及与家庭和家人的巨大隔阂……

其实这部最新都市剧的这一情节,确实的反映出,男女不尽平等的一面,在当今的社会中依旧存在,只是程度上有深有浅。在我承办的离婚、继承案件中,在涉及男孩、女孩的环节上,大多数当事人依旧表现出特别的诉求和情怀。而我这个女律师,也经常是要专门询问并给予理解和支持的。

毕竟,我们都有着厚重的传统历史文化背景,她对我们的思想和行为,产生着微妙的影响。这还真不是一挥手就能立马改变的。

所以,不断出台的对女性权益保护的法律,正说明了男女存在着不平等,作为弱者的女性仍需要予以更多方面的支持。但这些法律,也正如一片晴空,环罩着女性,让社会和个人,尤其是女性同胞,在今后的每一步,都不断的走向更纯粹意义上的平等与和谐。

现如今,三八妇女节,在坊间已经被称做“女神节”,作为女性律师,希望与众姐妹分享快乐的同时,还能够与大家共同关注到对女性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无论在思想意识上,还是生活实践中,这些法律法规都具有现实意义的重要性。如果当初贵州劳动妇女们,仅仅从要求同工同酬开始,为创造历史迈出了重要的一步,那么我们新时代的女性,更加应该在不断完善个人技能的同时,学会使用法律工具,成为一个能工作、会生活、擅用法的优秀女性,让这半边天焕发出更炫目的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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