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没追到的款项,债务人竟然“主动”还了!因为一个秘密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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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笔者给大家讲一个“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追债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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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条看似无用的财产线索
2017年的时候,笔者接了一桩执行案件的委托。债权人(以下简称A先生)的案子2010年起诉,打赢了,2012年就在执行法院(以下简称D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名下财产线索倒是有,但麻烦的是,这俩财产线索都没法直接变现。
一条财产线索是,B公司名下有一块商住用地。但是,B公司与它自己的母公司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也有债务纠纷。因此多年前,C公司就把这块地查封了,首封法院E却一直没拍卖。A先生是轮候查封,这块地短时间内难以启动拍卖,就算拍卖成交了,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拍卖所得款按照查封先后顺序清偿债务,A先生可能一分钱拿不到。
另一条财产线索是,B公司也有债权,次债务人也没还钱,只有四套房产。因为全都是共有财产,所以只拍卖了其中一套,可分配金额才十万块,远不足以还A先生的钱。
除了这两条外,暂时没发现B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A先生既然找到笔者,笔者自然也不想辜负这份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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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姗姗来迟的失信惩戒措施
笔者发现,2012年A先生申请执行时,D法院并没有把B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B公司法人和主要负责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此,笔者补上了这一程序,D法院同意了。
但失信惩戒措施没办法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笔者希望更进一步,限制B公司的法人和主要负责人出境。可惜没能如愿以偿——D法院认为现有惩戒措施已有足够的威胁作用,且办理限制出境措施的审批程序过于繁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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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追加还债主体的希望与失望
在申请法院的失信惩戒措施的同时,笔者也寄希望于增加还债主体。在查询B公司工商信息时,笔者发现,B公司旗下原来有还在营业的分公司。更让人惊喜的是,在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发现了一个民事案件,涉及到的这家分公司主动与债权人和解了。这传达出一个信息——分公司有偿债能力!
笔者立即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追加B公司旗下所有分公司为被执行人。前途是光明的,因为追加成功了;但道路是曲折的,因为D法院查询了所有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却并没有找到存款。
不到黄河心不死,既然追加分公司成功,那不如也试试追加母公司。结果却被法院驳回,理由是B公司名下尚有财产可供执行,不能直接追加B公司的母公司C为被执行人。
还有那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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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条财产线索再遇难题
如何推动B公司名下那块地进行拍卖,最终让A先生分到钱呢?笔者向D法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D法院商请E法院将土地移送给D法院执行。D法院同意,但E法院拒绝了。
原本就担心此种情况发生的笔者,向省高院提起信访监督,以E法院故意拖延执行为由请求省高院督促该土地移送执行,同时请求督促尽早分配拍卖的次债务人房产款。
虽然笔者最终没有收到省高院的答复。但却了解到一个让人兴奋的消息:省高院将意见反馈到E法院,土地司法拍卖程序终于启动,房产拍卖款分配方案也一并出炉。
按理来说,两条财产线索分配有望,原本对A先生回款十分有利。但实际情况却是,遇到了C公司这个程咬金——
房产拍卖款绝大部分被分配给C公司;
土地的拍卖款以底价成交,成交金额低于C公司债权金额,如果按查封先后顺序清偿,A先生将得不到任何款项;
如果申请对B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仍然可以按照债权比例分配财产,但破产程序周期漫长,还会增加诉讼费、破产管理人报酬等费用,也会有更多债权人参与分配,A先生的受偿比例将进一步降低,所得款项甚至不足以偿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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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疑点带来的收获
走投无路了?笔者不是这么轻易放弃的人。笔者之前早就发现C公司债权的蹊跷之处——C公司在2013年时就已经申请执行,但那块地却4年都没能拍卖!笔者立即研究调取到的B公司工商内档资料、C公司与B公司的诉讼案件档案,发现了四个问题:
(一)这块地是C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向B公司的出资;
(二)C公司起诉B公司的债权金额刚刚好超过这块地的评估价格;
(三)这块地几次查封到期,都按时续封,拍卖程序却一直不启动;
(四)C公司起诉B公司的案件中有太多不合理的地方。
一切都指向一个答案:C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可能是虚假的!
6
三封信与一整套起诉材料
如果是虚假诉讼,那C公司和B公司就是一伙的!笔者想起土地拍卖已经成交,于是赶紧写了两封举报信:一封递交E法院经办法官,请求暂停对土地拍卖款的分配;一封递交省高院,举报C公司涉嫌虚假诉讼,请求省高院监督E法院将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监督这笔土地拍卖款的分配。
举报信起到了效果,法官决定在拍卖款分配前给我们一定期限维权。但是怎么维权是个难题。
尽管发现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但该债权毕竟是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如果要推翻该判决,要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么向公安部门提起虚假诉讼的控告。遗憾的是,这两种方法耗时很长,且没有确切把握。
怎么办?只能通过谈判!那又怎么谈呢?没有筹码的谈判是没有意义的。
经笔者说服(A先生怕打草惊蛇),A先生最终同意将一整套准备提起虚假诉讼刑事控告的材料交给C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获取谈判机会。果然,C公司研究完笔者准备的材料后也愿意协商解决,但只愿意偿还本金或部分利息。
笔者再次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最终发现了关于C公司的重要线索。经A先生同意,笔者以A先生的名义写了一封信给B公司与C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确表达我们和解的诚意,以及和解不成后我们将采取的法律手段。
又经过几次电话沟通,B公司与C公司终于同意支付A先生全部本金、利息、部分延迟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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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关于追债的建议
尽管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到A先生最终领到钱,中间几经波折,但最终笔者没有辜负A先生的信任,成功帮其收回债权。这起案件历时接近2年,几乎穷尽了所有的合法追债方法,终于有了圆满结局。真可谓是“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从中,笔者得出一个结论,也分享给广大债权人:想要讨回债务,最关键的是不抛弃不放弃,持之以恒地运用专业追债方法去追债。哪怕穷尽一百种方法,都没能要回债务,还可以尝试第一百零一种方法,仍然有追回债务的可能。
文章转自: 罗林债务纠纷团队
◆本文系作者观点,不代表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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