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一)当事人和代理人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广东HW公司,广州HW公司
委托代理人:廖莘,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力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晓燕,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HJ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广东HW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2000年2月28日,广东HW公司与HJ公司在前期陆续签署的几份协议基础上再次共同签署了《合作开发、承包施工经营〈某花园〉合同书》(以下简称“2000年合同”),约定:双方之前签署的协议作废,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2000年合同约定为准;某花园项目由原来广东HW公司和HJ公司各投资50%,并各享有50%的权益及承担同等责任并更为自2000年合同签订之日,某花园项目交由HJ公司独立承包、开发、施工、经营、进行物业管理,自负盈亏;扣除HJ公司上交于广东HW公司的管理费及开发利润后,HJ公司独自享有其他所得权益,项目所产生的有关债权债务(含广东HW公司的投资及利息)由HJ公司承担;“某花园”物业的权属等事项。
广州HW公司是广东HW公司为开发“某花园”房地产开发项目而专门设立的子公司,“某花园”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广州HW公司的名义申报,并以广州HW公司的名义进行开发建设。HJ公司是“某花园”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施工方。HJ公司与广东HW公司、广州HW公司没有签署任何分包合同,HJ公司挂靠广东HW公司进行施工。
后HJ公司与广东HW公司、广州HW公司就“某花园”房地产开发项目尚未出售的物业所有权发生纠纷,HJ公司遂于2009年12月31日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确认广州市海珠区“某花园”价值总额5千万元(该诉请金额是HJ公司为了便于计算案件受理费估算的金额)的权属归其所有。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某中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驳回了HJ公司诉讼请求。HJ公司不服,上诉至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某高法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设、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成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为由,判决撤销了(2010)某中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确认位于广东省某市某花园二期尚未过户的236套房产属于HJ公司所有,支持了HJ公司的全部诉请!该236套房产总价值超过2亿元人民币!
广东HW公司、广州HW公司不服,委托代理人团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过代理人团队努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3)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裁定指令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重审阶段,某某市人民法院以(2015)某中法民×重字第××号民事判决驳回了HJ公司的诉请,HJ公司上诉后,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某民终××××号民事判决维持了(2015)某中法民×重字第××号民事判决、扭转了(2013)某高法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的判决结果,驳回了HJ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2013年9月2日接受委托,至2018年尘埃落定,本案历时近五年,在这五年里,通过代理人团队专业、敬业的工作改变了原来的判决结果,维护了广东HW公司、广州HW公司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合法权益。
二 各方意见
本案中,HJ公司与广东HW公司、广州HW公司发生纠纷的根源是2000年合同对各自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清,对应当理清的“某花园”房地产项目的债权债务约定不清,对办理“某花园”房地产过户手续的前提条件约定不清,对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以及如何通过合法的方式解决该等法律障碍约定不清。
围绕约定不清的2000年合同,本案根据双方陈述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归纳了三个主要争议的焦点。
焦点一:依据2000年合同,HJ公司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还是“某花园”项目的不动产物权?
焦点二:HJ公司是否依据2000年合同完全履行了己方义务,是否具备取得“某花园”产权及物业的前提条件?
焦点三:HJ公司依据之前的判决对“某花园”项目享有项目经营权,是否就当然具备取得“某花园”产权及物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是否适用?
重审阶段,针对焦点一,法院最终认定HJ公司依据2000年合同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而非“某花园”项目的不动产物权。针对焦点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HJ公司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但HJ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己方充分履行了2000年合同约定的义务,达成了办理“某花园”产权及物业的条件。针对焦点三,“某花园”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广州HW公司名义开发建设,在该项目的不动产物权已登记为广州HW公司所有的情况下,HJ公司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原始取得“某花园”项目的不动产物权。最终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扭转了该院作出的(2013)某高法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以(2016)某民终××××号民事判决驳回了HJ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 审理结果及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广东HW公司广州HW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法作出(2013)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指令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作出(2014)某高法审监民再字第××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该院(2013)某高法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发回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000年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某高法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认定性质是“HJ公司与广东HW公司之间的项目经营权转让关系”。根据2000年合同的约定,“在HJ公司向广东HW公司交清约定的管理费和利润后,广东HW公司应申请办理产权及物业转让给HJ公司的转名手续。在交清原已形成的以广东HW公司名义承担,与本项目有关的各项债务后,在10天内,广东HW公司应当无条件给予交付项目产权及物业转让给HJ公司的转名手续”,亦即双方之间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合同关系,只有广东HW公司履行转让义务,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之后,方才发生物权变动结果。在此之前,HJ公司依据2000年合同主张确认物权归属,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作出(2015)某中法民×重字第××号民事判决,驳回了HJ公司的诉请。
HJ公司不服(2015)某中法民×重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并依法作出(2016)某民终××××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 办案体会
本案从HJ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前后历时近九年;自代理人团队接受广东HW公司、广州HW公司委托至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历时近五年。五年间经历最高人民法院、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级人民法院,经历了再审、重审等司法程序,广东HW公司、广州HW公司最终收到了迟来的正义,挽回直接损失超过2亿元人民币!
代理人团队作为广东HW公司、广州HW公司再审以及重审一审阶段和二审阶段的代理人,作为案件亲历者,见证了本案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至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审终审判决的全过程,深刻感受到只有依靠专业、过硬的知识以及娴熟的诉讼技巧才能应对本案的各种状况,应对来自法官和对方当事人各种询问!
纵观本案,广东HW公司如在与HJ公司签署2000年合同时能聘请专业人士将合同具体到细枝末节,且各个细枝末节均可操作、均可量化、均可落实,那么,广东HW公司、广州HW公司应得到的正义也许会早些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