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一)当事人和代理人基本情况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甘雪玲(王欣团队),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刘某、郭某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4月3日,刘某向高某某出具两份借条,内容分别是借到高某某现金276万元(币种为人民币,以下同)及150万元,按月息2.5%计算利息,两份借条全部内容由刘某书写。案涉借款发生在刘某与郭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2014年12月12日,高某某通过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向刘某发出律师函,要求刘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借款利息。
2014年12月22日,高某某向原审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一审法院判决刘某向高某某返还借款本金426万元以利息,郭某对刘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诉人刘某、郭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处理失当为由撤销原审一审判决,驳回了高某某的诉讼请求。
高某某因不服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委托我方律师代理其向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17年10月17日,某某省高院作出(2017)某民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某某省高院提审。
(三)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1:高某某关于其与刘某之间存在涉案借贷关系的主张能否成立;
争议焦点2:郭某应否对刘某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 各方意见
(一)关于争议焦点1
1.刘某辩称涉案两张借条是其在2014年前去澳门赌博向高某某朋友借的筹码,回珠海后向高某某出具的,涉案款项是高某某介绍其在澳门赌场向案外人借的筹码而确认的借款。
2.本代理律师认为,高某某于2008年4月3日、8日向刘某转账1080万元,后刘某向高某某还本付息共计1383万元,2014年4月3日,刘某向高某某出具两份《借条》,是刘某对2008年1080万元借款尚欠本金的确认,而且,在刘某出具两份《借条》当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高某某转款10万元用于归还1080万元借款,换言之,刘某就1080万元借款向高某某的还款行为一直延续到涉案《借条》签订之日,印证了高某某关于涉案《借条》为刘某对尚欠高某某借款本金的确认的主张。再者,涉案《借条》约定的利息为月息2.5%,按此标准计算,自高某某出借款项的2008年4月3日至刘某出具《借条》的2014年4月3日,刘某尚欠高某某本金金额为433.01万元,与《借条》载明的426万元接近,且刘某在出具《借条》后,又陆续还款40万元给高某某,实际履行了《借条》的约定,亦证明了《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涉案《借条》为刘某对尚欠高某某借款本金的确认,刘某应依约向高某某返还借款本金42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二)关于争议焦点2
1.刘某与郭某辩称两张借条载明的借款426万元是几年前累积下来的赌债,并非真实借款。
2.本代理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案涉借款发生在刘某与郭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郭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借款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除外情形,郭某应当对刘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审理结果及理由
某某省高院判决:某某省高院撤销了原审二审判决和原审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三、四项,维持原审一审判决一、二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即刘某应当向高某某返还借款本金426万元以利息,并驳回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高某某关于其与刘某之间存在涉案借贷关系的主张能否成立的问题。某某省高院认为,高某某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刘某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涉案借贷关系,本院依法对高某某的主张予以采信。涉案《借条》为刘某对尚欠高某某借款本金的确认,刘某应依约向高某某返还借款本金426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4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刘某在出具借条后向高某某支付利息40万元从尚欠利息中予以扣除。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应予纠正。
关于郭某应否对刘某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某某省高院认为,涉案债务虽然发生在刘某与郭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涉案借款金额巨大,高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用于刘某与郭某夫妻共同生活,对其关于郭某应对刘某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四 办案体会
在办理再审案件的过程中,再审申请应当重点关注原生效判决有错误的地方。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纠错机制,应当把握程序设置的立法目的,立足于寻找原生效判决错误之处,而非以一种自由裁量权取代另一种裁量权的观点来提起再审申请,从而更好地把握和办理再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