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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产生的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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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案情

(一)当事人和代理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陈某勇、YL公司、TD酒吧

委托代理人:林敏珊,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传捷,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陈某利、陈某妹、刘某慧、张某斌、单某鹏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10月,单某鹏为开酒吧以个人名义分别向陈某利、陈某妹、刘某慧、张某斌租赁某商业街商铺,后将全部商铺打通,作为酒吧场所。单某鹏租赁商铺后与何某锋、梁某安一起注册YL公司,作为经营酒吧的主体,单某鹏还单独注册个人独资企业TD酒吧,用于场地内经营餐饮。YL公司与TD酒吧工商登记分别使用单某鹏租赁的不同商铺地址。在酒吧营业过程中,YL公司未对单某鹏签订的租赁合同进行确认,单某鹏一直以个人账户缴纳租金。

2018年初,单某鹏因酒吧经营不善,找到关某和蓝某平入股投资,关某和蓝某平投资后发现酒吧债务累累,不愿意接收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2018年9月,单某鹏在YL公司原股东梁某安、何某锋和新投资人蓝某平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中介非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将关某和蓝某平变更为YL公司的股东,关某变更为YL公司的法定代表人。TD酒吧的投资人由单某鹏变更为关某。

2018年10月,单某鹏因欠租,房东陈某利、陈某妹、刘某慧、张某斌联合发出通知,限期交租,否则停水停电。单某鹏未在要求期限内交租,酒吧被停水停电,被迫停止营业。后陈某利、陈某妹、刘某慧、张某斌提起系列诉讼,将单某鹏、YL公司,TD酒吧、梁某安、何某锋、关某、蓝某平列为共同被告,主张YL公司,TD酒吧、梁某安、何某锋、关某、蓝某平对所欠合计三百多万元租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

本案中承担支付租金的主体是谁。

二 各方意见

一审:首先,依据《商铺租赁合同》载明的内容可知,单某鹏租赁涉案商铺的用途是用于经营酒吧,且租赁后实际上也将上述租赁房屋用于经营TD酒吧,TD酒吧为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欠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并结合现场勘查的情况,单某鹏是合同的签约方,也将本系列案的商铺打通统一用作经营酒吧,TD酒吧作为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了相应的权益,因此单某鹏与TD酒吧应当承担相应的支付租金的责任。其次,如上文论述,TD酒吧是承担租金支付的主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的规定,TD酒吧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当个人独资企业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投资人应当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本案关某承接了TD酒吧,结合关某与单某鹏之间签订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债权债务已经核算清楚,故关某作为变更后的投资人,其亦应当在TD酒吧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承担责任。由于YL公司和TD酒吧均无法证明其在酒吧现场具体占用的面积位置,也无法证明YL公司在其他场地经营,故综合上述情况,应是单某鹏租赁本系列案商铺后综合使用开办TD酒吧、YL公司,两者场地存在混同。故不能简单地根据工商登记注册的商铺面积来确定其应付租金的对象及金额,故YL公司应对本系列案所涉及的商铺租金、占用费、违约金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二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由法人承受;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本案中,单某鹏以自己的名义与出租人就涉案商铺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之后在涉案商铺上设立了YL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出租人有权选择YL公司或者单某鹏承担责任,依据出租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可以认定出租人选择了单某鹏作为承责主体,故其要求TD酒吧、YL公司、关某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

三 审理结果及理由

一审:由于YL公司和TD酒吧均无法证明其在酒吧现场具体占用的面积位置,也无法证明YL公司在其他场地经营,故综合上述情况,应是单某鹏租赁本系列案商铺后综合使用开办TD酒吧、YL公司,两者场地存在混同。综上,单某鹏、YL公司、TD酒吧共同支付所欠租金,关某在TD酒吧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承担偿还责任。

二审:单某鹏以自己的名义与出租人就涉案商铺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之后在涉案商铺上设立了YL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出租人有权选择YL公司或者单某鹏承担责任,依据出租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可以认定出租人选择了单某鹏作为承责主体。综上,单某鹏承担欠付租金的清偿责任,驳回其它诉讼请求。

四 办案体会

本案是关某在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后才进行委托,由于关某是因为变更为YL公司的股东和TD酒吧的投资人,才陷入本案当中。因此为了关某的利益,我们同时作为YL公司、TD酒吧的代理人。力争让YL公司和TD酒吧都脱离支付责任。本案的难点在于主体关系错综复杂,稍不慎就容易被认为是共同责任主体,因此厘清主体关系,进而正确使用法律规定非常重要。

本案的逆转体现在两个方面:

二审案件受理费。关某委托的同时还带来了另一个难题——二审诉讼费。根据关某已经提交的上诉状,法院开出的诉讼费用合计约18万元。关某表示其因投资酒吧,资金紧张,目前无法缴纳该费用。而上诉后不缴纳诉讼费将面临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的严重后果。经过研究,发现一审判决中其中的一个判项是解除《商铺租赁合同》,该判项对于关某、YL公司、TD酒吧来说,是没有异议的,而原来的上诉状在提出上诉请求时,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全部内容,其中就包含了解除合同。因此计算诉讼费以合同总标的计算。鉴于此,我们立即向法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同时在研究了案件材料后,向法院提交变更上诉请求的书面申请和以新的上诉请求重新计算诉讼费的书面申请。最后一审法院以新的上诉请求重新计算诉讼费,合计不到3万元。

法律规定的适用。在研究了案件材料之后,发现如果套用一审法院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YL公司、TD酒吧确实使用了场地,很容易被认定为享有合同权利,虽然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该规定确实可以请求其承担责任,容易被顺理成章地认为是共同承担责任。所以案件的突破点需要从法律适用方面入手。经研究发现《民法总则》中对该问题有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因此提出适用《民法总则》规定,出租人不能同时要求设立人和法人共同承担责任,需在两个主体中选择一个。最后由于出租人没有明确作出选择,因此二审法院根据出租人起诉的请求及证据认定是向单某鹏主张权利,YL公司、TD酒吧及关某无需对欠付租金承担责任。

本案中关某在投资时没有对酒吧先行进行尽职调查,不了解酒吧的对外债务情况,导致埋下了两个隐患:一、关某虽然出资投资酒吧了,但手续不规范,并没有进行验资,而是将资金直接用于酒吧对外付款,导致如果YL公司在本案中需要承担责任,而YL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关某需在认缴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责任。二、关某变更为TD酒吧的投资人,由于TD酒吧的企业形式是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承担责任时投资人是补充清偿责任,因此,关某随时有可能需要为TD酒吧的对外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性质等同于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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