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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再审案案件分析

黄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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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案情

(一)当事人和代理人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LY公司

委托代理人:黄志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蓝玉容,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TG机械厂、谭某衡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5月9日,LY公司与TG机械厂签订了《LY公司灌装生产线订购合同》(下称:《定作合同》),委托其生产制造全自动灌装生产线一套(下称:生产线),并负责安装、调试和培训操作人员。

2015年3月26日,由于TG机械厂不具备全自动灌装生产线的技术能力和资质,设备在LY公司安装完毕后,调试过程中所灌装出来的产品均为不合格产品,且原料浪费和材料损耗极大,仅调试阶段就造成LY公司数万元的经济损失。后TG机械厂多次进行改进调试十余次,仍达不到最低的灌装要求,LY公司将TG机械厂及负责人谭某衡诉至佛山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下称:某某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定作合同》;2.TG机械厂返还已支付的定作款552500元及利息;3.承担诉讼费。

对此,TG机械厂及谭某衡认为其制作的生产线符合合同要求,是因为LY公司违反约定标准使用尺寸不合格的物料、擅自调换工序才导致生产线中的灌装机出现问题,而且其他11台机器设备是能正常使用的;并提出反诉,请求判令LY公司:1.支付生产线设备款133000元及利息;2.支付其另外交付的2台灌装机(下称:新灌装机)材料费276000元及利息。

(三)争议焦点

1.TG机械厂交付的生产线是否符合质量要求(是否应当支付生产线的价款);

2.LY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新灌装机的价款。

二 各方意见

1.某某法院一审认为:经过委托鉴定,认定该生产线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但是,生产线系TG机械厂根据LY公司的产品为其开发设计的,调试过程中确实存在灌装不均匀、灌装无油的情况,因此生产线的设计存在一定的瑕疵,某某法院酌定价款减少30%,即要求LY公司承担合同总价678000元的70%,即474600元;而LY公司支付的5000元被认定为设计费,不予返还;因双方各有合理争议,鉴定费及物料费双方平均负担。同时,某某法院认定TG机械厂还交付了新灌装机,要求LY公司支付设备款276000元,并驳回了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2.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某某中院)二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LY公司(即当事人)认为:TG机械厂交付的生产线不符合质量要求,应当解除合同,并且返还已支付的全部定作款;而新灌装机是TG机械厂未经LY公司同意擅自另行制作,不符合双方定作合同要求,不应支付价款。

4.TG机械厂(即对方当事人)认为:其交付的生产线是符合定作合同的,目前无法正常运作的责任在于LY公司,应当全额支付定作款;新灌装机为LY公司要求制作,应当支付价款。

三 审理结果及理由

(一)再审阶段:申请再审,被法院裁定驳回。

省高院认为:由于《定作合同》没有量化或者具体明确的约定,鉴定机构并未对出现的问题(如灌装不均匀、搅拌糊了、灌装无油等)的情况不作评判系合理的。根据鉴定结果显示,生产线设备品种、数量以及产量均符合合同约定,但存在一定的瑕疵,原审认定正确,因此,LY公司未能证明鉴定存在法律规定的重新鉴定的情形,不予重新鉴定;同时,TG机械厂注销不影响本案结果,不作处理。据此,驳回LY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抗诉阶段:申请抗诉获得支持,检察院裁定启动再审程序。

省人民检察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至于另外两台灌装机……双方之间已就此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同时,新灌装机并未经过LY公司验收,也未鉴定,且与《定作合同》约定的生产线不一定具备同一性、可比性,就直接认定参照《定作合同》支付新灌装机的价款,属于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有违公平原则。据此,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抗诉,依法申请再审。

2018年9月19日,省高院裁定指令某某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抗诉后再审阶段:判决支持委托人部分诉请。

某某中院再审认为:第一,本案不具备重新鉴定的情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第二,就新灌装机而言,TG机械厂并未举证双方存在新的合同关系,同时,双方对生产线调试问题进行反复协商,LY公司不可能在此情况下仍向TG机械厂购买新灌装机,新灌装机应当系TG机械厂为完善生产线而免费为LY公司设计生产的,因此LY公司无需另行支付新灌装机的价款。

2019年7月11日,某某中院作出再审判决:因LY公司已经支付545000元,生产线按合同总价70%应支付474600元,新灌装机无需支付任何款项,综上:1.撤销原审判决;2.TG机械厂(因已注销,由负责人谭某衡继承履行,下同)应向LY公司退还货款70400元;3.驳回LY公司其他诉讼请求;4.驳回TG机械厂(谭某衡)的反诉请求。

(四)执行阶段:申请执行回转,并已完成。

四 办案体会

本案缘起于2012年,自2015年开始诉讼,直至2019年7月才终于作出再审终审判决。当事人定作的生产线在根本无法投入生产的情况下,从一审、二审、再审都败诉,到通过抗诉成功使本案“起死回生”,从未能取得返还的生产线设备款、还要另行支付新灌装机的276000元,到取回了30%的生产线设备款、还无需支付新灌装机价款。可以说本案的逆转,虽然曲折漫长,但也最终取得了一个当事人满意的结果——为当事人挽回了346400元的损失。

基于本案,黄志勇律师总结了如下办案体会供分享,以期共同进步:

1.熟悉诉讼程序的流程。律师日常接触最多的诉讼程序还是一审、二审,但如果二审未能取得理想的结果,或者当事人带着一个已经二审终审判决的案子来咨询律师的时候,作为律师应当能完整地提供再审、信访、申请监督(抗诉)的方案,这自然需要律师熟悉诉讼程序的全套流程、注意事项以及各种细节,才能打开案件“起死回生”的大门。

2.材料必须“稳准狠”。本案在第一次申请再审时曾被驳回,但是抗诉阶段获得了支持,在抗诉后再审的阶段,在材料中应当优先抓住检察院抗诉支持的点提在最前面重点着墨,加强说理,其他的观点放于后面,争取机会。由于检察院支持的观点,是打开大门的关键,法院采纳的可能性非常大,而其他观点如果能在此之上延伸结合,主次分明,也更有利于法院支持我们其他的观点,才能准确抓住案件的“最后一丝希望”。

3.熟悉执行程序,利用执行回转,帮助当事人最快取回其应得权益。本案在原审阶段已经执行一次,当事人为此支付了大量款项。而再审结果是对方当事人需要返还款项,这时候及时申请执行回转,可以通过合法渠道最快地将当事人尽快取回其应得款项。

4.坚持就是胜利。本案从事发到再审终审长达7年,作为律师,在众多案件中对一个长期性的案件保持关注和跟进是非常重要的,尽管非常耗费时间精力,但是要坚持。同时由于原审阶段是其他律师跟进的,时间较久远的材料也需要注意效力和原件的调查与保存,在案件交接的过程中要注意了解情况与材料交接,才能找准败诉的根本原因,找到逆转的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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