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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于某诉于某泊离婚后财产纠纷 发回再审案案件分析

黄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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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案情

(一)当事人和代理人基本情况

本案涉及两个案件:

1.胡某、于某诉于某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二审上诉人、发回重审被告:于某泊

委托代理人:黄志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二审被上诉人、发回重审原告:胡某、于某

2.胡某、于某诉林某好的所有权确权纠纷一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执行申请人:林某好

委托代理人:黄志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被执行人:胡某、于某

(二)案件基本情况

胡某与于某泊于1983年12月23日结婚,育有一女于某。双方于2004年5月28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荔湾区某房屋(下称:荔湾房屋)给予胡某和于某,离婚后胡某和于某也一直居住于此,但于某泊一直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据此胡某、于某诉至广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下称:某某法院),请求判令于某泊归还荔湾房屋所有权,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于某泊辩称荔湾房屋系其父亲之遗产,是其祖屋,不同意其诉请。

据调查,荔湾房屋是于某泊父亲于某泉与继母何某珍婚后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于某泉1996年9月17日所作出的公证遗嘱,荔湾房屋全部产权归何某珍所有。因何某珍2001年去世时未立遗嘱,何某珍的法定继承人为其与前夫林某所育四个子女林某存、林某雄、林某好、林某莲。

同时,荔湾房屋真正权属人向某某法院提起物权保护诉讼,要求胡某、予以搬离房屋。但是,胡某、于某认为荔湾房屋的权属人并非林某好,又据此向某某法院提起所有权确权纠纷诉讼。

(三)争议焦点

1.荔湾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2.于某泊将荔湾房屋赠与胡某和于某的行为是否有效。

二 各方意见

1.某某法院一审认为:因离婚协议书是真实意思表示,是于某泊对自己所有权的合法处分,该协议书合法有效。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反悔不予支持。因此,荔湾房屋的产权由胡某、于某各占二分之一。

2.胡某、于某(即对方当事人)认为:荔湾房屋在于某泊与胡某离婚前,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于某泊与胡某的离婚协议约定属于荔湾房屋给予胡某和于某,离婚后胡某和于某也一直居住于此,离婚协议有效,因此于某泊将荔湾房屋赠与胡某和于某的行为有效。

3.于某泊以及林某好(即当事人)认为:荔湾房屋是父亲于某泉与继母何某珍婚后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于某泉去世后据其公证遗嘱归何某珍一人所有,在何某珍去世后归其法定继承人,即其与前夫林某所育四个子女林某存、林某雄、林某好、林某莲所有;于某泊并非荔湾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其将荔湾房屋赠与胡某和于某的行为为无权处分,不具备法律效力。

三 审理结果及理由

(一)胡某、于某诉于某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1.二审阶段: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某某中院认为:于某泉所作出的公证遗嘱以及何某珍的法定继承情况,表明于某泊无权处分荔湾房屋,故本案出现新证据、新事实,直接影响本案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2010年9月30日,某某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重审一审阶段:驳回对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某某法院认为:根据于某泉所作出的公证遗嘱以及何某珍的法定继承情况,可以认定于某泊并非荔湾房屋的所有权人。同时,在本案审理期间,林某存、林某雄、林某好就继承纠纷另案起诉于某泊等人,该案一审判决于某泊继承荔湾房屋的行为无效,该案的二审结果为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因于某泊未与何某珍共同生活,未形成扶养关系,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于某泊无权处分荔湾房屋。

2012年10月19日,某某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胡某、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3.重审二审阶段:驳回对方当事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某某中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驳回胡某、于某上诉,维持原判。

(二)胡某、于某诉林某好的所有权确权纠纷:驳回对方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并已申请执行完毕。

2014年6月10日,本案因胡某、于某迟迟不肯搬出荔湾房屋,荔湾房屋的实际权属人林某好向某某法院提起物权保护诉讼(下称:物权保护案),某某法院判决胡某、于某限期搬出并支付租金,同时立案执行。

但是胡某、于某再次向某某法院提起所有权确权纠纷(下称:确权纠纷),坚称荔湾房屋为其所有,某某法院因此裁定终结物权保护案的执行。对此,黄志勇律师接受林某好的委托,代理确权纠纷的一审、二审阶段。

2016年3月30日,某某法院以《离婚协议》中对荔湾房屋的处分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为由驳回了胡某、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6年8月19日,某某中院以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为由,驳回胡某、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林某好于2016年9月向某某法院申请恢复物权保护案的执行。

四 办案体会

本案从一开始判决荔湾房屋归对方当事人所有,历经四个案子多次庭审,在2009年直至2016年长达7年之间,终于帮助我方当事人成功取回了其祖屋,可以说是实现了重大、成功的逆转。

对此,黄志勇律师总结了如下办案体会供分享,以期共同进步:

1.要学会用“法眼”看待当事人的陈述。在原审一审中,于某泊并未委托律师代理,其在庭审中辩称:“荔湾房屋是其父亲去世后遗留的房产,经过于某泊等四兄弟协商,于某泊负责房屋的出租和修缮,所收租金应当用于修缮房屋与拜祭,但是租金却一直被胡某私自占有,其签订《离婚协议》只是给胡某使用,而不能变卖,但是胡某不同意”,这样的反驳作为普通老百姓,只是在陈述事实,而且因为紧张、不了解法律等因素,往往是比较杂乱无章的。从其平白的语言中,我们要学会用法律思维看待,由此我们可以发现荔湾房屋的所有权人至少不会只有于某泊一人,而我们就应当先查清荔湾房屋的归属问题再去进一步探讨本案的应诉方案。

2.厘清法律关系,从源头找到推翻本案的关键。本案一开始的诉请所依据的是于某泊与胡某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一开始接触本案时,容易囿于离婚协议是否有效,而原审一审也确实是围绕协议的有效性进行审查的。但是我们根据当事人的描述,准确地发现了本案的房屋所有权归属存在问题,并在法律分析后,发现于某泊属于无权处分的事实,找到了本案的逆转所在。

3.注意调查取证,并及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在后续的调查取证中,我们确实发现了要调查清楚荔湾房屋的产权,首先要搞清楚荔湾房屋的来源。在此期间,我们及时向某某中院申请调查取证,向广州市某区公证处调查于某泉的遗嘱情况,发现了于某泉1996年9月17日的遗嘱,成为本案发回重审的新证据。

4.密切关注关联案件的进展,寻求有利点。因为本案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导致荔湾房屋的来源是比较复杂的,此时本案第三人就荔湾房屋继承事宜提起了另案诉讼,且极可能影响本案的结果,因此我们立即申请法院中止审理本案,并密切关注关联案件的进展。最终摘取关联案件的终审判决对我方有利的观点,帮助当事人获得了胜诉。

5.案件的终结往往是新的开始。本案的目的是取回荔湾房屋,其性质是“祖屋”,也就是于某泊父亲这一家族的共同情感寄托。在于某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胜诉只是第一步;真正取回荔湾房屋还需要法律意义上的真正权属人(即林某好)去请求法院执行。因此,我们在代理完于某泊本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又马上与林某好联系沟通,代理确权纠纷的一审、二审以及物权保护案的恢复执行阶段,最终才帮助于某泊以及其家族取回祖屋。至此,本案才是真正地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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