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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周某、孙某峰、王某敏继承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件逆转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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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案情

(一)当事人和代理人基本情况

叶某生:男,2009年在美国病故,1989年与郑某某在汕头市登记结婚,多年在外经商,在美国另有一配偶周某,叶某生与周某育有一子。

郑某某:女,1989年与叶某生在汕头市登记结婚,丈夫在外经商多年,郑某某在汕头老家生活,郑某某认识周某,认为其是叶某生的公司秘书,对丈夫叶某生在外与周某结婚的情况一无所知。

委托代理人:秦岩,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珏安,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某:叶某生在美国的配偶,与郑某某相识多年,其知道郑某某与叶某生的婚姻关系。

第三方买家:周某向第三方买家出售登记在叶某生名下的2套房屋,但因为郑某某的异议导致登记未能过户成功。

(二)案件基本情况

原配、情人、病逝丈夫名下的房产、第三方买家、纠缠多方的财产纠纷系列案件。

1.丈夫病逝,原配发现丈夫多年的婚外情,丈夫的情人恶意转移财产,郑某某向律师求助。

郑某某与叶某生于1989年在汕头登记结婚,婚后叶某生先是在外地经商,随着事业的发展,叶某生长年在国外打理生意,郑某某则在老家照顾家庭。2009年叶某生在美国突然病逝,叶某生的大哥将叶某生的骨灰从美国带回老家进行安葬,郑某某悲痛之余也从叶某生大哥处得到一个如同晴天霹雳的消息。原来叶某生在外经商多年,已经秘密与一名女性周某同居并生育一子。由于周某与叶某生已在国外同居十多年,周某掌控了叶某生的全部财产,在叶某生病逝前已开始着手财产转移,并完成了大部分财产的转移手续。郑某某根据叶某生大哥的提示,得知周某打算处置叶某生名下在广州某核心区域的2套住宅,所以郑某某在2009年年底从汕头老家赶到广州找到我所秦岩、黄珏安律师求助。

2.时间紧迫,财产随时会被转移,律师要紧急厘清办案思路。

我所秦岩、黄珏安律师了解郑某某的情况后,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周某正在转移的叶某生的2套房屋情况不明,时间非常紧迫。最终秦岩、黄珏安律师结合郑某某的情况以及经济能力在短时间厘清了具体的办案思路,先调查核实叶某生的房产具体情况,如房屋存在抵押,则发函给银行要求银行暂缓房屋的涂销手续,随后根据《物权法》关于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办理异议登记手续限制房产的转移,最后通过司法诉讼的途径为郑某某争取对叶某生名下财产的遗产继承。

3.阻碍重重,银行拒不配合暂缓涂销,周某加紧转移财产,案件又突然涉及房屋买卖的第三方。

律师通过前期的调查工作,已查实叶某生名下房产的情况,并且发出律师函申请抵押银行暂缓办理涉案2套房屋的抵押涂销手续,并且到房管部门了解异议登记的流程(由于《物权法》是2007年颁布实施的,各地房管部门的异议登记制度在2009年时并未形成统一的规范办理流程)。但是过程并不顺利,首先是银行在收到律师函后并未配合郑某某的申请,悄无声息地根据周某提供的虚假继承公证文书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涂销手续,房屋的过户已无障碍。其次周某利用手中的继承公证书通过中介低价吸引了第三方买家孙某峰、王某敏购买涉案房屋并且收取了全部房款,房屋正在办理交易过户的过程中。

4.律师多线处理,稳住局面,在房管局出具了交易递件回执的同时成功完成了异议登记的全部手续,阻止了周某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鉴于上述的紧急情况,律师陪同郑某某连续三天在天河区房管部门的咨询窗口、办公室、信访办不断沟通,最终成功办理了天河房管局的第一例房屋产权异议登记手续,并备注在房屋查册登记备注信息中。虽然作为第三方买家的孙某峰、王某敏也已取得房管部门的交易过户递件回执,但是最终我方成功阻止了房屋的交易过户,周某转移财产的目的暂时未能实现。

异议登记手续办理后,律师依法在法定时间内对周某提起继承纠纷的诉讼,锁定了异议登记的长期效力,至此在未经司法诉讼结果的最终确认前,涉案房屋不存在转移风险。

提起诉讼后,律师也同时到公证部门进行投诉以及反映情况,要求撤销周某通过虚假结婚证办理的公证文件。最终公证部门对上述文书依法予以撤销。

5.继承案件、买卖合同系列纠纷一审均完全败诉,一审判决郑某某无继承权、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应当过给第三方买家。

第三方买家先起诉要求周某赔偿损失,其后在诉讼中突然变更诉讼请求,不但不要求周某追责赔偿,反而要求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其名下,周某配合第三方买家应诉,企图通过司法途径转移房屋,损害郑某某的合法利益,最终我方一审败诉,判决要求将房屋过户给第三方买家。

第三方买家也提起确认房屋权利的诉讼,一审法院同样判决我方败诉,确认涉案房屋属于第三方买家所有。

郑某某起诉确认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并对叶某生名下的财产进行继承的案件一审也败诉了,由于周某在一审出示了大量有瑕疵的境外大使馆认证文件,一审法院又确认了这些认证文件,因此法院认为周某与叶某生结婚在先又有遗嘱继承,判决驳回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涉案房屋不属于郑某某所有。

根据上述一审败诉的结果,郑某某反而成为叶某生的“小三”,对财产没有任何权利、涉案房屋也属于第三方买家,彻底败诉。

6.上述系列案件二审全部改判,涉案房屋属于郑某某与叶某生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50%的权利。第三人要求过户、确权的案件均由二审法院驳回起诉及驳回诉讼请求,系列案件经过10年的多次诉讼最终实现逆转。

上述系列案件一审败诉后,律师通过整理一审的证据,逐一整理周某虚假证据的瑕疵点,坚持诉讼思路,坚定了郑某某上诉的决心。二审庭审中律师向二审法院充分陈述周某与第三方交易的瑕疵以及周某提供的虚假证据中的各个漏洞,同时坚持认为郑某某才是叶某生的原配,理应享有涉案房屋的权利。最终二审全部改判,最终判决涉案房屋不属于第三方买家、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郑某某享有50%的产权。

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确权、过户的诉讼请求,由于已经确定了周某为无权处分损害了郑某某作为产权人的权利,该主张均由二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实现逆转后,周某再提出再审、抗诉,最终并无改变结果。第三人长期霸占涉案房屋,律师通过要求第三人腾退的诉讼也得到法院的支持,要求第三人限期内腾退并支付占用费。律师通过长达10年的代理工作,最终成功维护了郑某某的合法利益,为郑某某挽回了近千万的损失。

(三)争议焦点

1.郑某某与叶某生的结婚时间与周某主张与叶某生结婚时间的先后顺序;

2.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第三方买家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

4.第三方买家支付全部房款并实际收楼使用,是否有权取得涉案房屋的物权权利;

5.第三方买家的损失应当向谁主张、是否有权占有使用他人的房屋。

二 各方意见

1.周某认为其在美国的结婚登记在郑某某与叶某生登记前,其婚姻是合法有效,郑某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涉案房屋是周某的财产,郑某某对涉案房屋并无任何贡献。且周某自己为叶某生生前支付了大量的治疗费用,有巨额负债。根据遗嘱,其有权享有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

2.第三方买家认为其属于善意第三人,其向周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使用占有房屋,应当认为其是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周某、郑某某必须配合其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

3.郑某某认为涉案房屋是郑某某与叶某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周某在1989年之前根本不可能去美国,更加不可能在美国与周某结婚,周某提供的文件是虚假的,也是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 审理结果及理由

1.由于周某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结婚的时间早于郑某某的结婚时间,因此郑某某与叶某生的结婚时间早于周某与叶某生在国外的结婚时间,郑某某与叶某生的婚姻有效合法。

2.涉案房屋属于郑某某与叶某生的夫妻共同财产,郑某某对涉案房屋享有50%的产权份额。

3.由于涉案房屋在过户前已成功办理了《物权法》规定的异议登记,即便第三人取得递件回执,第三人买家孙某峰、王某敏也不属于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不能取得涉案房屋的物权。

4.由于周某的无权处分行为,第三方买家的损失由第三方买家向周某主张,第三方买家应当退出涉案房屋并且对占用涉案房屋期间支付房屋使用费。

四 办案体会

1.本继承纠纷案件中存在大量的境外证据,有部分证据无法查证、只能通过大量细节瑕疵来否定其合法性。

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周某与第三方买家相互配合,第三方买家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并实际入住涉案房屋,而且社会资源丰富,导致一审案件无论是从程序上以及实体审理上,我方均极度被动。

3.整个系列案件存在十几个诉讼案件,处理之间长达十年,在二审改判前,无论是庭审以及庭外协商,我方均处理不利的局面。

4.周某利用虚假文件作出的公证书后,成功撤销已经生效的公证文件难度极大。

5.案件的办理思路以及具体操作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及经济能力制定,本案中在当事人无经济能力做诉讼保全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赋予的权利进行异议登记,从而达到与诉讼保全同样的结果。

6.在无法全面核实境外证据是否真实合法的情况下,通过对其他合法有效境外证据进行比对,在细节中发现问题以及瑕疵,通过整理以及对比向法院陈述,通过推定否认该瑕疵证据的合法性。

7.通过司法途径去实现当事人的权利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克服前期的挫败,坚持到底才能取得最后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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