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一)当事人和代理人基本情况
异议人: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筱波,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丽莉,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HY公司
被执行人:张某某
(二)案件基本情况
异议人黄某某与张某某于2008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0年10月13日,张某某以个人名义购入广州市某区A房(下简称案涉房产)。2011年6月9日,案涉房产预告登记在张某某名下,他项权利人为中国JS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某支行。2015年,张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80489.88元。2018年,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下简称某区法院)以(2018)粤××××执××××号立案执行,执行张某某退还违法所得280489.88元给被害人HY公司;以(2018)粤××××执××××号立案执行,执行没收张某某十万元。后某区法院查封、轮候查封案涉房产,并于2018年6月20日张贴执行公告,拟整体拍卖案涉房产。
2018年6月,黄某某看到拍卖公告后,才知道异议房屋将被拍卖一事,遂向某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对该房屋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某区法院以(2018)粤××××执异××××号立案审查,审查后认为,案涉房产尚未分割,黄某某主张其拥有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并无依据,故驳回黄某某的异议申请,并指引黄某某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或另行起诉。接受黄某某委托后,代理人经全面了解案情,认为某区法院救济指引有误,决定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简称某某中院)申请复议。某某中院审查后认为,某区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处理,并对案涉房产的权属进行实质性审查,故撤销某区法院作出的(2018)粤××××执异××××号执行裁定,发回某区法院重新审查。
某区法院重新审查过程中,认为黄某某的执行异议系针对(2018)粤××××执××××号被执行人张某某责令退赔一案的执行标的,遂另立案号,以(2018)粤××××执异议××××号处理其同一执行异议。审查后,某区法院认为,案涉房产登记在张某某名下,法院有权查封、拍卖案涉房产,故驳回黄某某的异议请求。
(三)争议焦点
案涉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异议人黄某某应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法院能否拍卖全部产权份额。
二 各方意见
某区法院第一次审查时认为:案涉房产虽购买时间在黄某某和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案涉房产仅登记在张某某个人名下,且案涉房产未取得完全产权、也未进行分割,黄某某主张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享有一半产权没有法律依据。如案涉房产经查实为黄某某及儿子的唯一居所,某区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做好安置方案即可。
中院发回重新审查后,某区法院再次审查后认为:案涉房产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某区法院有权查封张某某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故对于案外人要求停止执行并解除对案涉房产的查封的请求不予支持。某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保障黄某某的合法权益后,整体拍卖执行案涉房产并无不当。
黄某某申请复议称:(一)案涉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黄某某与张某某共同共有,黄某某至少拥有二分之一的产权。在未区分为按份共有前,某区法院整体拍卖案涉房产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执行案件的债务属于张某某的个人债务,与黄某某无关,某区法院应执行张某某的个人财产。
(二)针对本案的异议,黄某某无法提起析产诉讼,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6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8条规定,因案涉房产已被查封,即便黄某某提起析产诉讼,法院亦会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某区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规定,要求黄某某自行提起析产诉讼,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将导致案件进入“起诉—驳回起诉”的死循环。某区法院仅进行形式审查,无法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三)案涉房产价值1084500元,若某区法院坚持拍卖二分之一产权,拍卖所得款项将大打折扣。此外,参照某区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案涉房产拍卖款清偿银行贷款后,不足以支付张某某抚养家属五到八年租金,此将严重损害黄某某及儿子的基本生存权和居住权,属于不当执行。
三 审理结果及理由
某某中院裁定:撤销某区法院作出的(2018)粤××××执异××××号执行裁定;变更(2018)粤××××执××××号之二的执行裁定为:拍卖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案涉房产的二分之一产权。
某某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财产刑的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的异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处理。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异议、复议程序审查,排除执行异议之诉的提起。财产刑执行程序中的异议审查程序具备一定的终局性,审查标准应有别于民事执行中的异议审查标准,对案外人是否系执行标的的权利人,不能再局限于形式审查,应予实质审查。本案中案涉房产是否属于黄某某及张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各享有的产权份额,应予以全面审查。案涉房产为张某某与黄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某某和张某某未对案涉房产的份额作出约定,应视为二人等额享有案涉房产,各自享有二分之一份额。因张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未退赔违法所得,依法应对其所享有的产权份额进行处分,即应处置张某某享有的涉案房产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黄某某要求对其所享有的涉案房产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予以排除执行,应予支持。某区法院裁定对涉案房屋整体拍卖处置不当,应予纠正。
四 办案体会
(一)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中,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实体权争议的,对该异议处理后,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通过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进行救济。
某区法院在第一次处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时,未区分是一般执行案件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在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指引当事人循《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按一般民事执行案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但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由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申请执行人列刑事审判庭,如按照执行异议裁定后的指引,依据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将被列为被告,即某区法院作为被告,而审理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一审法院亦为某区法院。此救济指引显然存在问题。正是考虑到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十四条指引此类异议的救济途径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并且指出应当公开听证。
在处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不能简单套用一般民事执行案件的规则,应查询对应的司法解释、答复意见等。
(二)关于未析产的共有物拍卖,不应简单地以未析产、未区分份额为由直接整体拍卖,而应当在执行异议程序中作实体性审查。
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未约定产权份额,理论上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可提起析产诉讼。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8条规定,由于案涉房产已被查封,若案外人提起确权诉讼,将被驳回起诉。在一般民事执行案件中,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异议之诉可以对执行标的物的财产权属作出评判。在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中,执行异议、复议则是审查、认定执行标的物财产权属的程序,法院应在该程序中对共有物权属进行实质审查,该程序审查尺度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案外人异议之诉一致。本案中,某某中院发回某区法院重新审查后,某区法院要求案外人以析产诉讼去解决共有物产权区分问题,此意见与针对实体权利提出异议的执行异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的设置意义相悖,该异议程序的设置就是旨在解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财产权属问题,因此必须对财产权属作出实体处理。因为已查封的财产,法律明确规定不可再进行处分,包括了对财产的分割、份额的确定等。本案经第一次异议、复议、发回重审审查、复议共四个程序后,终于由某某中院直接对财产权属进行确认,裁定仅可处置属被执行人的二分之一财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