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垂询
免费咨询热线:185652303561856523096518565238031 13143725436

余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返回列表

一 基本案情

(一)当事人和代理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出借人

委托代理人:高俊,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丘誉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李某A、李某B,其中陈某为借款人,李某A、李某B为担保人,陈某与李某A、李某B系直系亲属

第三人:余某A,系余某的亲戚

(二)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个民间借贷纠纷,但整个借款款项系多年、多次借贷形成,余某手中持有借款合同,有与借款合同对应金额的转账记录,借款合同约定由余某向陈某借款,借款用途为给李某A、李某B用于生意周转,同时李某A、李某B为借款提供担保。

代理人接受余某委托后,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撰写材料起诉立案。案件受理后,虽然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但被告仍提出管辖权异议,拖了一年有余。在一审开庭前夕,代理人突然收到法院传来被告要求追加第三人的申请及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是一份银行流水,显示李某B(借款合同指定收款人)收到余某借款当日,该款项就汇入了第三人余某A账户中,余某A随后又将该款项汇入了余某及余某配偶的账户。如此一来,从表面上看本案就存在“虚假借款”的嫌疑。

代理人于是立即跟余某沟通了解真实情况,代理人了解到第三人系原告亲戚,第三人当日也确实把款项又转给了原告及原告配偶。代理人当即向委托人了解这样处理的缘由,了解借款或债务的真实性。经过代理人了解三被告欠付委托人的债务是由多笔债务构成,不仅包含了李某A向原告受让工厂的价款,也有李某A、李某B数次向原告的借款,还包含了期间的利息,在2018年时形成了与本案本金对应金额的债务关系。整个债务时间跨度也非常长,一直从2015年延续到了2019年,原告为了把这些复杂、琐碎的债务关系简化,且鉴于三被告一时无法归还本金,于是原告重新与三被告签署了借款合同,同时原告也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和意识,清楚知道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应当提供对应的转账记录,于是便有了款项借出又转回的“戏码”。原告在与被告三方协商一致后,共同完成了签署合同、转账等工作,原告认为自己手中证据十分充足,便把之前和对方签署的各类文件、合同、相关材料原件统统交给了三被告。在最后这一次款项三被告已经长期未支付利息的情况下,原告于是找到了代理人提起了本案的起诉,只是认为证据未十分充分,并未向代理人告知本案后面的真实情况。

(三)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争议焦点:1.案涉借款合同借款是否已经支付;2.被告陈某是否应该向原告偿还借款。

二审法院争议焦点:1.三被告是否归还了案涉借款前的债务;2.三被告是否存在借新还旧;3.三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多少借款本金和利息。

二 各方意见

(一)一审法院裁判观点

湛江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的借款合同中生效条款中因笔误未提及陈某一方,因此侵犯了陈某的知情权和商讨权,虽然被告陈某手写同意李某B接收借款款项,但三被告却始终没有对借款的使用进行合意,而且被告陈某此前和原告并无债务关系,不存在需要使用该借款清偿之前的债务的情形,因此最终款项回到原告时,涉案的借贷合同即于借款当日已经结清,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是有效的但借款已经结清,至于原告与被告李某A和李某B的债务应当另案主张,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上诉人(原审原告)观点及代理意见

上诉人的代理人认为首先,本案的借款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虽然上诉人在2018年确认债务总额时计算了部分利息,但利息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虽然手上没有债务形成具体的书面材料,但还留存了一些视频和照片,这些视频和照片由上诉人手机拍摄,可以证明债务的形成过程;其次,虽然上诉人(原审原告)在出借借款当天即收回了款项,但实际上从原被告的合意及行为来看,三被告认可并配合转账的原因是在于清偿已经到期的债务,而并非是归还本案借款合同下的借款,三被告在清偿了旧的债务后、即进入了新的借款关系。前后债务均是同一主体,这个形式与金融机构常见的“借新还旧”非常类似。再次,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根据上述债务清偿的顺序,被告的付款,应当是归还双方之前已经到期的债务。因此本案可以认为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上诉人(原审原告)重新借款归还了之前的债务,而本案的借款尚未归还,因此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三)被上诉人观点及代理意见

三被上诉人代理人提出的抗辩意见如下:1.本案借款没有按照约定的用途;2.之前的债务已经偿还,且与本案借款无关。即使前述的债务未付清,也应当另行起诉;3.本案的借款在当天即已经归还,因此无需再归还上诉人任何款项。

三 审理结果及理由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湛江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余某的上诉请求,即判决陈某偿付全部借款本息给余某,李某A、李某B作为担保人对陈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湛江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据此作出了以上终审判决。

四 办案体会

一审判决后,本案案件陷入了两难的境地,一方面追溯原来的债务比较困难,因为原告原有债务相关的证据原件、复印件已经给了被告。没有相应的证据,追溯案涉前债务风险变得非常大,另一方面原告如果追溯案涉前的债务,对于本案而言又存在借款完毕立即又转账回出借人的问题。

代理人深入仔细研究了一审判决,从相关事实出发,本案涉案的借贷关系正是因为案涉前的债务而产生,而被告之所以配合原告进行转账的原因,并非是其上当受骗或者其自身愚蠢,而是其真实认可欠付原告的债务。代理人提出的意见不存在错误,一审法院把前后债务的关联性人为地割裂开了,错误适用了法律规定。通过仔细梳理仅有的证据,代理人发现在一审中提交过的证据材料中有一张具有原件的证据,三被告在涉案合同签署之前还签署过一份“还款期数明细表”,该明细表记载了三被告欠付的本金及每月归还利息的时间、金额。代理人认为结合已有的事实和证据,还是应当抓住案涉前债务的存在和认可,各方对于本案借款的合意以及到期债务的清偿顺序等来重点主张,最终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

“借新还旧”已经是金融机构常用的操作方式,但在于自然人的民间借贷中却往往比较少见,因为自然人之间拖欠了款项,往往已经导致双方的信任基础崩塌,债权人往往也没有能力去再次出借,自然人也不会面临金融机构有的借款还款“考核”,并不需要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延续债务。代理人发现很多律师甚至审判员也是秉承这样的观点,认为自然人之间不存在“借新还旧”,但法律也并未禁止自然人之间“借新还旧”,甚至司法解释中也有“借新还旧”的相关规定。“借新还旧”究其本质还是来源于法律规定中对同一主体、同种债务清偿顺序的规定。代理人因为本案的机缘巧合,也检索、查询了各地的司法实践情况,全国各地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法院均已经有不少对自然人之间借贷“借新还旧”认可的相关案例,充分说明了“借新还旧”早就不是金融机构的“专利”了。

往往看起来越是简单的案件后面越有可能隐藏着各种复杂的情形,代理人在办理委托前更需要有技巧地盘问当事人,挖掘案件背后的真相;办案过程中遇到复杂的案件或案件情况突然变复杂时,更要沉着冷静地面对,深刻剖析案件背后的法律关系,方能让困难迎刃而解。


上一篇:程某涉嫌盗窃罪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案
下一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破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