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入库广州中院破产管理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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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审判网消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发布公告,公布了《广州中院司法委托入选专业机构名册(2015年修订)》,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通过严格审核,成功入选《广州中院入选破产管理人名册(2015年修订)》,将可以承接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破产案件。
注:
所谓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由于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中的核心制度,管理人具有独特的地位,在破产程序中起着均衡利益相关者的作用,各国破产法都对管理人制度寄予厚望,要求管理人能够拥有必要的专业知识、经验和个人素质,并能称职尽责、忠于职守。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的程度不一,破产服务市场发展的水平有高低,也就有了对管理人的资格、甄选程序、职责、权利义务、监督管理、报酬与保险的不同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