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师大杀人
3月27日深夜,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学生芦海清被室友滕某残忍杀害,后滕某投案自首。5月4日上午,滕某的精神鉴定结果公布,嫌疑人滕某患有抑郁症,对其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随后被害人家属提出申请重新鉴定。
1、“承担部分刑事责任”意味着什么法律后果?
《刑法》第18条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轻”是指在同一个量刑幅度内从轻,比如被告人应该被判处3到7年之间有期徒刑,则在这个幅度内从轻。“减轻”指突破一个量刑幅度的下限,在更轻的幅度内量刑。具体是从轻还是减轻,由法院自由裁量。
如果滕刚最终被认定“承担部分刑事责任”,则会被从轻或者减轻判刑,那么,很可能不会像正常故意杀人的被告人那样,被判处死刑。
2、被害人家属能否申请重新鉴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146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这里虽然规定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但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近家属是可以代为提出的,在实践中也是这么做的。
重新鉴定要由不同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或者同一鉴定机构的其他鉴定人员作出,不应由原鉴定人员重新鉴定,以先入为主。
在侦查阶段,重新鉴定要由县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46条指出,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阶段,已经死亡的被害人近亲属都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法律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的,公安机关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被害人近亲属在刑事案件审判中,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