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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热点 ? 李茂为妹妹怒发长文求公道,而我们为法盲操碎了心!| 金桥百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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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演员李茂在微博发布长文,称妹妹实习期间遭公司领导以探病为由借机非礼,李茂得知后与该男子沟通,要求其书面道歉。但对方一直不配合,李茂无奈曝光所有通信记录,并直接@ 该公司官方微博为妹妹求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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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为妹妹挺身而出,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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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的媒体报道标题却令法律人士不忍直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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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遂?


强奸未遂, 是指行为人基于强行奸淫的目的, 已经着手实施强奸行为。表现为用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违背妇女意志, 强行要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先前行为, 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而未得逞的行为。


还是试探性求奸未成?


试探性求奸未成, 是指行为人具有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目的, 并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言语向妇女传达希望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信息, 以求达成双方进行性交的合意。一般表现为拉扯搂抱, 但一旦妇女表示拒绝, 便停止自己的行为, 而不进一步使用暴力、 胁迫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交。


相同点:求奸未成与强奸未遂在主观上都具有奸淫妇女目的,客观方面都没有成功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不同点:求奸未成者不具有强行奸淫妇女的故意, 一旦妇女表示拒绝, 即停止自己的行为, 而不使用强力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强奸未遂的行为则在主观上具有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目的,其未能达成奸淫的目的, 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而不是妇女拒绝其求后而停止的。

 

两者之间在法律上的意义存在非常的大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试探性求奸是构不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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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李茂暴露的信息中,据暂时提供的客观事实,他妹妹被领导性骚扰的说法更为合理。


2005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就已明确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可是对于“性骚扰罪”的行为特征并没有作出具体界定。 


2005年5月21日,提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首次对性骚扰罪作出行为限定,明确5种形式构成性骚扰罪。草案第三十八条: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如果“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标志着我国法律开始正视性骚扰这一社会问题。


此后的2012年,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也指出,“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进一步强调了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重要性。


所以,一旦遇到性骚扰,不要害怕,你什么都没有做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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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敢地拒绝一切非正义、不道德的邪恶行为,亮明自己的态度,保持冷静,收集证据,拾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身权利才是你最应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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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轻信息事宁人!

轻之任之只会养“狼”为患,即使依法维权的道路有多艰难,坚信正义会迟到,却永远不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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