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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热点 ? 网传偷换店铺二维码躺收70万,天真的你们居然相信了吗

金桥热点 ? 网传偷换店铺二维码躺收70万,天真的你们居然相信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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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朱中杰律师

互联网金融时代给普罗大众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但同时新事物的出现也可能会让一些犯罪份子看到了有机可乘的机会,前段时间引爆法律界朋友圈的一个案例讨论:嫌疑人偷换店铺二维码躺收70万元的事情,究竟嫌疑人的行为是属于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法律界刑事实务专家们一一出动,众说纷纭,有人分析认为是诈骗罪,也有的人认为是盗窃罪,还有人表示这种新型的网络犯罪案件,认定困难。各种心思缜密,抽丝剥茧的专业分析尽显法律精神,务实严谨,专业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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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时刻关注热点新闻,关心生活的律师,针对该案例,我认为嫌疑人的行为应该属于诈骗罪而非盗窃罪。


首先要区分这两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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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谁的利益


在该案例中,店主作为出售方出售货品,顾客作为购买方购买货物,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买卖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双方互负权利义务,顾客的权利是取得货物,义务是付款,该案例中顾客获得货物,并根据店主的指示扫描二维码完成了付款行为,所以顾客的权利义务均完成了。同时由于顾客扫描二维码的行为也应当是依据店主的指示完成的,所以不存在过错,店主事后也无权要求顾客返还货物,所以顾客的利益是没有损失的。而店主呢?店主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但是却没有享受到获得款项的权利,所以受害者是店主

 

嫌疑人在该案例中侵害的法益是店主在买卖合同中的债权还是店主的货款的所有权呢?

 

我认为,嫌疑人侵害的法益是店主在买卖合同中的债权,原因是在本案例中店主是需要通过在买卖合同中的债权获得款项的,但是在整个交易中,款项始终未能到达店主的账户,即店主未取得款项的所有权,所以店主被侵害的只能是买卖合同中的债权。

 

根据刑法理论,诈骗罪和盗窃罪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是否有“交付行为”,如果有,就属于诈骗,如果没有就是盗窃。但在该案例中还出现了顾客这一“第三人”和嫌疑人的欺骗行为,这就使得案件案情更加复杂,导致两种罪容易产生混淆,还可能涉及三角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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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三角诈骗的区别


关于盗窃罪与三角诈骗,张明楷教授在《论三角诈骗》中做了很好的阐释,其中举了一个例子(西服案):洗衣店经理A发现B家的走廊上晒着西服,便欺骗本店临时工C说:“B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B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C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A,A将西服据为己有。C显然是受骗了,但他仅仅是A盗窃的工具而已,只是打算把西服交给A洗,并没有处分把西服给A的意思表示。所以B构成盗窃罪(间接正犯)。

 

那什么情况下会构成三角诈骗罪呢?

 

《论三角诈骗》中提到信用卡诈骗是最为容易表现为三角诈骗罪的,例如(信用卡案):被告人甲拾取乙的信用卡后,在特约商户丙处冒用乙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至少在没有透支的范围内,乙是被害人,丙是受骗人,因而属于三角诈骗,而非成立侵占罪。

 

根据上述例子不难看出仔细观察西服案中的C和信用卡案中的特约商户,可以看出三角诈骗中是要求第三人是否具备“处分财产的资格”和“主观意愿”两大条件的,而这也是构成“交付行为”的两大要件。如果具备就是三角诈骗,否则就是属于盗窃。

 

回归到本文讨论的案例中,店主基于错误的认识在行使自己在买卖合同中的债权时指示顾客扫描二维码付款,以为款项会就此汇到自己的账户中,顾客处于第三人的角色,同时具有支付款项的资格和意愿,完成了扫描二维码付款的行为,最终货款基于店主错误的指示汇到了嫌疑人的账户,嫌疑人通过骗取店主债权的行为完成了犯罪。

 

所以该案例中嫌疑人的行为属于三角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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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


这个虚拟的案例还真的有人相信了?太不现实了!

 

小偷想把店里的二维码换成自己设计的二维码,首先这个过程不容易,因为店里粘贴二维码的位置固定在某一处,而且店内全天候有人,很难找到下手的机会。此外,小偷制作的二维码中心头像需要跟店里的设计一致,不然很容易被发现。

 

获利70万?小偷要偷换多少家店铺的二维码啊?太不容易!太勤奋了!

 

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去相信这只是司法考试前的一大炒作!


 whatever~


我们法律人可是无时无刻都保持着对法律的信仰,操碎了心的与法同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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