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垂询
免费咨询热线:185652303561856523096518565238031 13143725436

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国际化

金桥热点 ? 抛开所有复杂的情绪,以法论法,谈谈贾敬龙!

金桥热点 ? 抛开所有复杂的情绪,以法论法,谈谈贾敬龙!



1.png

2.png
谢秋律师
抛开所有复杂的情绪,以法论法,谈谈贾敬龙!



我们不是神,无法判断正义与否,只能就法论法

 



贾敬龙的案件近日不断发酵,普通民众对于案件的关注,也许有着对强拆的愤慨或是对基层干部的积怨,这种朴素的情感我无意于妄加评论。


学者教授呼吁“刀下留人”,也许着眼于“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乃至更长远的司法审慎大局,这种忧国忧民的奔走我心存敬重。


但作为一名普通的办案律师,我更倾向于当一名法律技术工,追求一百分的专业,一百一十分的责任感,激情和感性留下十分做点缀,不至于太冷酷无情就好。所以,我并不是太热衷于慷慨激昂地讨论热点。


对于热点案件来说,似是而非的法律意见,可能比普通民众的朴素情感要可怕得多。看似有理,未经深究,却通过互联网、微信群、朋友圈以惊人的速度传播、扩散,让民众对所谓法律不公更确之凿凿,对司法进步更充满怀疑,让所谓舆论监督演变为舆论干涉,否则就是罔顾民意。


长此以往,可能就会给人造成这样一种错觉,只要能够左右舆论,就有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那么,我们所追寻的法治之路何在呢?所以,我个人并不认可。


最近有法律界人士提出来的贾案属于“激情杀人”和“其自首应被认定”的这两说。理不辩不明,冒着被业界大咖拍扁的风险,我还是想发表一下自己对这两点的浅见。



3.png


“激情杀人”这几年经常会被拿出来作为争取罪轻的辩护意见,甚至是在一些手段较为残忍的案件中,比如武汉工程大学硕士刘锐案。


但是否属于“激情杀人”,并不是指嫌疑人在进行杀害行为时是否情绪激动,而是在法律上首先应该被认定为“没有预谋”。


如果贾当年是在拆迁现场,随着激烈的言辞或肢体冲突,抓起旁边的工具就动了手,主张“激情杀人”尚算合理。但2013年拆迁,2015年杀人,期间购买并改装射钉枪,公开场合下对准被害人头部射杀,得手后立即驾车离开现场,这让法官如何判定属于“没有预谋”?


而一些法律界人士主张的“确有投案自首的相关表现”,依据是贾曾经编辑过短信称作案后要投案自首,但“未曾发送”。


自首是法定的量刑情节,刑法中对自首的认定非常明确,一是犯罪以后主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贾是在驾车离开作案现场时,被追击的死者家属撞停后抓获的,没有发送短信,没有拨打报警电话,没有其他显示出有主动投案的情节,更不符合法律上关于“特殊自首”的认定,也就是被抓获后主动交代没有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罪行。


所以“确有”二字从何而来,就是没有发出的短信吗?

 

我们也愿意相信,贾在编辑短信的当时,心里的想法确实是在犯案后立即主动投案。然而“想”和“做”,在法律上绝对是两回事。


有多少隐匿多年的逃犯,在被抓获时诉说自己一直寝食难安,无数次徘徊在派出所门口想要自首,甚至一只脚都踏了进去却又因为下不了最后的决心扭头走开,虽然唏嘘,但大部分人也明白,法律不可能把这种“徘徊”就认定为自首。


人的心理活动之复杂,变化之频繁,完全超出了法律调整的范围。法律不可能去监控每个人的内心活动,所以只能以外在表现也就是实际作出的行为作为依据,来定罪量刑。

 

那么,该怎么判?是有预谋还是激情杀人?属不属于自首?这应当结合明明白白客观发生的事实,根据具体的法条以及过往的司法判例作出认定。


不要把民间对于强拆或是其他与基层干部相关的敌对情绪,放入到对审判结果是否公正的考量中来。更不要因为这是一起也许由公权力失语而导致的私力复仇,就认定具备法律上的“情有可原”。


故意杀人案件中的私力复仇不在少数,如果因为有一定的前因,制造犯罪工具、在大庭广众下杀人后逃跑,就可以直接被认定为罪不至死,这样的社会,又有什么法治可言呢?


法律的一视同仁,不只要把王子拉下来与民同罪,对于所谓的弱势群体,也不能把居高临下的同情,或是感同身受的愤慨,作为支配自我的情绪,从而来判断一个案件是否得到了公正的审判。


慎用少用死刑是绝对的趋势,但肯定要有长期系统的铺排,具体实施标准绝不能随机,否则伤害到的不只是一种叫做“杀人偿命”的朴素情感。


拆迁、冲突、复仇,整个案件之复杂,可能亲历其中之人,也未必能详述全貌。该杀或不该杀这种关乎生命去留的话题,也不是我们每一个人能够轻易妄言。


就法论法,也许看起来过于理性,难免透出点薄情。但作为基层法律工作者,与其在热点中慷慨激昂,我更愿意抱着自己的理性,从法条着眼,让每一个关心事件的人,能够看出其中的法治精神。


我们的法律毕竟无法完美,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也难免显现各种人性之恶,但怀疑、谩骂、抗拒,绝不应是我们跟法律共处的方式。与法同行,与君共勉。


16.png



4.png


本网站刊登的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或其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




返回列表
上一篇:金桥讲堂 ? 婚姻系列讲座之一:离婚必备基本技能热烈报名中!| 金桥百信
下一篇:李来东:《如何运用心流理论消解忙碌性焦虑,构建内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