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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干货 ? 这样的买卖合同究竟是有效还是效力待定?| 金桥百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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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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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传捷

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处分他人财产,这种情况在生活中并不少见,这样的合同是有效还是效力待定,直接影响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遇到这种情况如何判断合同效力?请看下文详细分析。


1.法律检索


分析法律问题时,第一步要作的永远是法律检索。


与上述问题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人说这两个规定有冲突,相同情况下,一个规定效力待定,一个规定合同有效,前者属上位法但出台在先,后者属下位法但出台在后,究竟怎么适用?其实这两个规定不但不冲突,而且还是相互补充,理解两者关系需先从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谈起。


2.概念理解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是一对异父异母的好基友,时间长了经常被人混为一谈,但其实两人性格各异:

(1)负担行为,又叫债权行为,是指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简单理解就是指对他人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行为,它的任务是确定债权债务关系而非履行债务本身,比如说作出处分的意思表示,围绕如何处分标的物订立合同,这种行为就是负担行为。


(2)处分行为,是指直接发生某项权利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即履行前面负担行为所确定要承担的义务,此时标的物实际上被处分了,标的物上的权利已经转移或消灭。


搞清楚这对好基友后,我们再来看看《合同法》和《买卖合同解释》中“处分”的真实含义。


《合同法》调整的是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中的“处分他人财产”讲的其实是负担行为而非处分行为,该规定所要确定的只是合同效力问题,并非讨论处分行为本身的效力,处分行为的效力有《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不需《合同法》操心。同理,《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也是围绕负担行为来展开的。


3.适用类型分析


基于上述基调,我们将问题锁定在负担行为上。


首先,在理解法条含义的基础上拆解一下《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适用条件: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or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效力待定。


这里对“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应做一个限缩解释,为什么?看看下面几种常见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形:

(1)不构成代表、代理、表见代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2)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在付清租金之前处分租赁设备;

(3)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方在付清全部价款前转卖货物;

(4)让与担保的出让人在清偿债务之前转卖担保物;

(5)将来财产买卖的卖方将尚未买进的货物卖予买方。


第(1)种情形就是最典型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处分人不仅没有处分权,也没有代表或代理权利人处分的权利,更不构成表见代理,要么属于合同一方恶意处分他人财产,要么属于合同双方误以为可以处分他人财产。


这种情况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效力待定,更甚者,当合同双方恶意处分他人财产的,则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直接认定无效;


第(2)、(3)、(4)种情形是典型的“表里不一”的情形,即标的物虽然名义上不属于处分人所有,但实质上处分人只是在标的物上设立某种“担保”,此时处分人享有的是受限制的处分权而非无处分权,而且标的物实际上也非他人财物而是自有财物,从法理上看,处分人作出处分行为时,为保障“担保权人”的利益,处分行为应当受到限制,但当处分人仅仅作出负担行为时,从《合同法》鼓励市场交易、保障交易安全的精神考虑,则这种负担行为的效力不应否定。


第(5)种情形是十分普遍的先卖后买的交易模式,说近的有汽车4S店卖汽车,说远的有工业4.0,最简单的比如我们上某宝、某猫、某狗买东西时,都不知道卖家是否已经实际持有宝贝,难道卖家还没买入商品我们的订单就一直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吗?


很明显,作为消费者的我们不能容忍这种不确定的状态,这种情况从一般消费者角度分析就知道不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4.解释冲突


显而易见,对《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作限缩解释是最符合市场实际情况的,只有在处分人对标的物不存在合理的关联性去支持他作出负担行为的情形下,方才适用该规定认定合同效力待定。


而《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实际上是对《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反面解释,突出保护在缔约时对标的物实际享有但“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存在法律瑕疵的负担行为,并给予了合同有效的肯定。


因此,《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和《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不仅不冲突,更是一种互补,更能符合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


5.总结

生活千奇百怪,我们实际遇到的法律问题往往比上面类型化的情形复杂得多,只有吃透《合同法》精神,理清概念,才能甄别各种负担行为背后的差异,作出专业的法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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