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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热点 ? 辱母杀人案:什么样的“杀人”,能够以“无罪”来进行谅解?

金桥热点 ? 辱母杀人案:什么样的“杀人”,能够以“无罪”来进行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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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秋律师


以案

说法

“辱母杀人”案近日成为热点。初看报导时的反应是,事出有因,可能比较符合“激情伤人”的构成要件,无期徒刑貌似判得重了些。只是我也曾在文章中强调,对于热点案件来说,似是而非的法律意见,可能比普通民众的朴素情感要可怕得多。所以在事情全貌真正呈现之前,不想只根据一篇媒体报道轻易发声。

 

然而昨晚,一个我很爱的影评大号,头条推文的题目叫《我恳求判【刺死辱母者】无罪》。内容我细细看过,评论和作者回复也尽量看了,虽不至于如鲠在喉,但也有些难以入眠。

 

作者立意可以理解,不平则鸣。他强调“因为任何正常的儿子,都会为他的母亲那么做。因为拔刀,是于欢仅有的‘私权力’”。可毕竟动辄十万加阅读量的大号,粉丝里还有那么多立志投身法律事业的年轻人。用这样明显的导向性做标题,真的合适么?

 

有读者质疑媒体报道,舆论判案,希望有舆论影响力的媒体大V谨言慎行。作者的回复承认偏执,但坚持说的是一个公民的心声。也强调自己不是法官,只是期待有温度有关怀的公平。


想想每有热点案件出来,便有各种文章刷屏,讲温度、讲情怀、讲历史……那么,作为最基层的法律工作者,实在有些忍不住的我,还是只能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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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只能说说

法律



我们在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前,实际上不需要特别多的法律知识,能理解《刑法》第二十条即可。在这一法条里,对正当防卫的整体描述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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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标题     bcd


回到这个案件本身,判决书中明确,众多讨债人存在包括辱骂和侮辱在内的长时间纠缠,但没有使用工具,派出所也已经出警,于欢和其母亲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而于欢的行为是,手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的腹背部,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法庭根据庭审调查结果综合分析,才认定了于欢有伤害对方的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要求。

 

也就是说,法官根据众人口供以及验伤报告等证据材料,调查得知众多讨债人实行不法侵害的程度有限,而且警察已经出警,于欢在和母亲没有生命威胁的前提下,仍然挥刀造成严重的后果,且有数人是逃开时背部受伤,从而认定了他有伤害对方的故意。

 

这本来应该是一起存在辩护空间的刑事案件,提出上诉时主张属于防卫过当无可厚非。


但司法程序尚在进行,媒体便从一方当事人角度采写,传播者再加上各种令人发指却真假难辨的细节,跟着高呼“辱母当然不能忍,换作是我也杀人”。不少大号也纷纷推出赚人热泪或催人热血的《如果被侮辱的是我的母亲……》或《如果是你的母亲我被侮辱……》。


于是,对民间借贷乱象的忧虑、对警察执法不当的怨念、乃至对整个司法机关和法律体系的所谓失望,在传播中又汇成汹涌之势,似乎要再来一次“全民审判”。

 

然而,对于热点案件,围观者可以表示对高利贷的愤慨,可以表示对救母心切的同情,可以表示如果存在警察渎职应该严惩不贷,但凭着零星的信息和对案件的一知半解,肆意加工、幻想,甚至全然没有看过判决书便在网上谣传法官判了“故意杀人罪”,浑然不知相关法条便要恳请法律给予“无罪”。这种又要作势凌驾于法律上的“义愤填膺”属不属于滥用权利呢?

 

案件被报道后,有法律界人士发文,认为本案属于无过当防卫,因为被害人是采取极端手段侮辱于欢的母亲,肆意挑衅他的心理承受极限,所以防卫的正当性不存在问题。


那么,到底什么情况才属于无过当防卫?


我认为还是应该根据《刑法》第二十条来判断,其中第三款有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上面的法条里,防卫无过当的适用范围清楚明白,没有模糊、禁止类推。如果遇到的是一场抢劫,如果纠缠者要施行的是强奸,如果需要反抗的确实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那么不得已采取了防卫,造成了“杀人”的后果,确实可以依法“无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在已经确定不是抢劫或强奸的前提下,还不以是否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为先置条件,只因期待人文关怀恳请认定某人“无罪”,要求根据各人参差不齐的所谓心理承受极限,给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那么,手段极端的侮辱者,法官可以愤而以强奸犯论处;相貌猥琐的抢夺犯,法官可以厌而以抢劫罪量刑……各种冲突纠葛,引发出的各类杀人是否正当,可否“无罪”,全凭法官用一腔热血裁量。法律如果有温度至此,带给普罗大众恐怕才是真正的不安。

 

杀、人,剥夺的是一个生命在这世上存续的权利,后果极端、不可逆转。即使这个生命再肮脏、再污秽,没有经过法律既定的程序,谁能有权去断定他“该不该杀”,“该由谁来杀”?


因此在本案中,于欢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就应该全部放入既有法律的框架中,最终以法定的程序,来确定该被制裁,还是该被谅解。这是法律的尊严所在,也是法律的立身之本。

 

近年来被频频提及的“民愤”,到底是哪些人的愤怒?媒体一再强调的“民声”,又到底是哪些人的声音?


之前因拆迁杀人的案件被热议,有人便提梁山好汉的揭竿而起。此次“辱母杀人案”报道一出,马上又有人举例,说武松杀人也不过是因为奸夫淫妇“该杀”。然而,在宋朝那样的乱世中,武松虽罪不至死,也要“按律流放”。


而在追求法治社会的当代,去判断一个杀人者是否属于“无罪”,难道还只凭,被杀之人在面目模糊的“大众”眼里,是不是算得上“该杀”?

 

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个案来关注法治是好事,证明社会在进步,意识在觉醒。但只怀着激愤或悲悯,即使明知是偏执也以就是想抒发个人感想为由行文,而且任凭这种偏执不断扩散,是不是也在与追求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

 

警察在其中是否渎职,自有途径去检举和调查。但如果有人还坚持,只要“公权力”没有及时到位,就应马上由手段激烈的“私权力”补上。那我只能祝福有这样想法的人都一世无事,也建议多保留几位刑辩律师的联系方式,以备不时之需。

 

但,如果还是愿意回到现行法律的框架中讨论这对母子面对的是否属于正在进行的“行凶”,于欢拔刀而起是否属于在反抗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哪怕只是因为关注案件,希望在现有基础上提出建设性的补充和展望,那我就还是要说,如果责之切是因为爱之深,那么请给法律以真爱。抒发、扩散愤怒或悲伤之前,请先静下心来读一些法,严肃的法学著作也好,初级的入门教材也行。也许这样,我们才能更容易明白,为什么只有以法律来衡量于欢的行为,才能判断他的“杀人”,是否能够以“无罪”来进行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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