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分享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利放贷"行为是否属于刑事犯罪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量民间资金暗流涌动,但又缺乏良好的投资渠道,部分群众难抵高回报诱惑,极易为放高利贷者提供资金。同时,一些小型民营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盲目扩大生产,不断追求利益最大化,企图“一夜暴富”,而银行贷款条件严苛、手续繁琐,当他们不能及时得到金融机构的支持时,为了融资便铤而走险,涉足高利贷。
事实上,大量的案例告诉我们尽量不要沾染高利贷,否则就像吸毒一样,最终家破人亡。那么,高利放贷行为的法律地位究竟如何?是否应将其认定为犯罪?
近日舆论和法律界关注的焦点之山东聊城于欢刺杀辱母者案再次令这个问题引起高度关注。
然而,罪刑法定原则视野下对高利放贷行为应进行无罪化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的批复,对此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
(2012)刑他字第13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1)粤高法刑二他字第16号《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以发放高利贷为业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请示》收悉。我院经研究认为,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