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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热点 ? 高学历、高收入夫妻改结婚时间被判刑:不仅诈骗还重婚?

金桥热点 ? 高学历、高收入夫妻改结婚时间被判刑:不仅诈骗还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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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那么一丁点蝇头小利,很多人就缺失了道德,没有了法律意识。比如上海一对硕士夫妻为骗领生育保险,改结婚时间,结果被判刑。

 

@新民晚报新民网

同是37岁的吴某和戚某在同一家公司工作,两人都是硕士毕业,有着高学历、高薪酬。2016年2月,吴某和戚某的宝贝儿子出生了,但这时两人属于非婚生育,直到4月20日才领取了正式的结婚证。在一周前也就是4月13日,吴某刚和之前的妻子办理完离婚手续。

 

两人发现按照相关规定是他们这种先生小孩后领结婚证的不能申领生育保险,二人心有不甘,决定制作、提供假的结婚证及离婚证明。他们把真实的结婚证先扫描到家里的电脑上,用ps进行篡改,将登记日期从2016年4月20日改为2016年1月20日。另外,吴某把自己先前的离婚协议年份也改了,由原来的2016年4月13日改为2015年4月13日。最后,两人于2016年5月24日顺利获得人民币87,927.7元。

 

就在保险金顺利装进口袋的两天后,街道计生办核查发现吴某夫妇造假。日前,经静安区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丈夫吴某有期徒刑2年半,缓刑2年半,处罚金8000元;判处戚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处罚金1万元。



普法时刻


Q1: 怎样才算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回到上述报道中,该夫妻通过实施了“修改结婚时间”、“修改先前的离婚协议年份”这样的诈骗行为以最终达到骗领生育保险金八万多的目的,主观上具有明显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数额较大,确实已触犯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Q2: 是否触犯重婚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罪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通过媒体报道,我们可以看出吴某小孩出生时,其与前妻还是法定夫妻,也就是说,吴某在有合法妻子的情况下与第三人有了小孩,此时吴某是否构成重婚罪取决于其与戚某二人是否“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戚某是否构成重婚罪,还需考虑戚某是否知晓吴某已有配偶。

 

Q3: 先生小孩再领结婚证不能领取生育保险金?

 

不可以的。生育保险待遇领取一个主要条件就是符合计划生育,而是否符合计划生育要看是否有准生证,而有没有准生证的条件是有结婚证,所以,没有结婚证不能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虽然对于这个问题,个人也觉得不合理。

 

毕竟生育保险费都交了,最后却因小孩先出生而领不到生育保险金,确实不太合理。但是一切的理由都不该是犯罪的理由,

 

吴某与戚某同为高学历、高收入人员,因为几万元保险金铤而走险落入狱中,明显得不偿失,一部分是他们觉得规定不合理,并采用“歪门邪道”的方式获得这部分钱,另一部分则是对于法律了解不多。

 

高学历,高工资,高智商?唯独法律意识不高。

 

我们必须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切不可为了一己私利钻法律空子,甚至铤而走险做违法的事情,否则,等待我们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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