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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热点 ? 防止“性骚扰”要靠自己,更要靠法律

金桥热点 ? 防止“性骚扰”要靠自己,更要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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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夏季以来,性骚扰、地铁“咸猪手”等引发社会关注。近日,焦恩俊女儿焦曼婷自曝坐地铁遭性骚扰,在捷运(地铁)上被一个老爷爷摸腿了。被摸腿当下还没有特别反应,但是已经默默注意,没想到下车时,对方又故意靠近偷摸,就在人多上下车的时候,老爷爷混着人群跑走,愤怒飙骂“GOD!我气到胸口痛!”最后毫不客气向性骚阿公直言,“虽然你是长辈,但是你做这种行为还是很可耻,下次人少的时候,我就会骂你脏话加打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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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飞刀的女儿你也敢非礼?? 3-.png

焦曼婷的此次地铁遇到老色狼勇敢发声,获得不少网友的赞赏,留言中也可见,其实大部分女生都有遇过这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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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

骚扰者之所以敢在公共场合行骚扰之事,很大程度上在于受害女性不敢声张。其实只要女性能瞪他一眼,骚扰者就可能立刻收手。遇到这种龌蹉事,忍气吞声只会助长色狼的气焰,而你的每一次反抗,都是对色狼的震慑,对社会风气的净化。

因此,女性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首先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同时要做到自信和勇敢。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敢于直面骚扰者,将其行为在自媒体上曝光并且及时报警,相信这样的做法持续下去,就能让骚扰者的气焰收敛很多。在侵害下,不能麻木和忍受,必须予以回击,才能得到其他乘客的帮助,也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和别的女性。

目前,我国并无明确的规制“性骚扰”行为字样出现的法律法规,但这并不等于我国缺乏有关反对性骚扰行为的规范。

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

 

《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刑法》也规定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及侮辱、诽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005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北京市政府起草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性骚扰具体形式。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2009年5月21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首次对性骚扰作出行为限定,明确5种形式构成性骚扰。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虽然对一般人被骚扰而言,骚扰者最多也就是拘留十日的处罚。目前,并没有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严惩性骚扰者,不仅难以形成震慑力,也是一种间接的纵容。但相信大家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面对性骚扰行为越来越多人勇于维权,法律也会在不断进步与完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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