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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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到要结婚了,一般人都会考虑到房子!当房子是对方在婚前给首付按揭购买的,你会想到的是,这房子我有份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比如当男方在婚前按揭买房,房子只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一起还贷款,离婚时,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法院一般是将房子判给男方,然后再由男方补偿给女方,至于如何计算这部分补偿款,那就让人头疼了,为了了解实践中法院是如何计算的,我们根据已搜到的案例,总结出了广州和深圳两地法院的计算方式,两地之间是存在一定差别的: 假如男方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子,合同价为100万,男方支付首期30万,在结婚前支付了贷款本金10万,利息5万,双方结婚后共同还贷本金30万,利息15万,离婚时房子市场价为200万,那么离婚时,对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的分割,如果双方各占一半份额,女方能拿到的补偿款: 假如男方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子,合同价为100万,男方支付首期30万,在结婚前支付了贷款本金10万,利息5万,结婚时房子价值为150万,双方结婚后共同还贷本金30万,利息15万,离婚时房子市场价为200万,尚欠银行贷款本金30万,利息15万,那么双方离婚时,女方能拿到的补偿款: 结果一算出来,有人就会问,为什么有这么大的差别?那是因为深圳法院的计算方式不考虑房屋的主要增值情况是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也不将未还的贷款利息纳入购房成本内,而对于广州的计算方式而言,只考虑婚后增值的情况,婚前的增值只跟购房方有关,与另一方无关,因此用离婚时的房屋市场价减去结婚时的房屋市场价即等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长值,并将未来应还的贷款利息也纳入购房成本中。 以上两种计算方式是目前深圳和广州法院的主流观点,但在不同案子不同法官中,仍存在细微的差别,例如是否考虑将税费纳入购房成本中,离婚时的房屋市场价应以哪个时间点为准,未还贷款利息如何计算等等,在已有判例中,也有法官会考虑孩子归哪一方抚养,根据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在分割比例中适当偏向某一方,因此,这个时候建议聘请专业的家事律师,对现实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1 我的团队 金桥百信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部 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部,是一个专注于婚姻家事、继承事务及财富管理传承的专业法律部门。本部门根据现代婚姻和家庭的特点,既组合了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且战绩彪炳的实战型律师,也组合了对家庭财富管理(传承)法律事务研究多年的专家型律师,能够满足客户的各类型法律需求,为客户提供高效、精准、可行的解决方案。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