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动态 | 陈丽律师辩护的W某走私毒品案获评“中律评杯”2020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
2020年1月20日,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陈丽律师担任辩护人的W某走私毒品罪一案,获评“中律评杯”2020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
W某系埃塞俄比亚籍留学生,就读于武汉某大学。2018年10月6日,W某因涉嫌走私毒品被广州某海关缉私分局当场抓获。2019年7月31日,以走私毒品罪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9年9月10日,陈丽律师接受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的指派,担任W某走私毒品罪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在阅卷过程中,陈律师发现:一方面,W某虽然一直坚称自己是帮朋友带手提包到中国,不知道手提包中有大麻,但其供述多次不一致、前后矛盾,对其极为不利;另一方面,W某又表示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经与W某本人充分会见沟通,陈律师了解到,W某在公安侦查阶段作出的矛盾供述,完全是由于语言表达和翻译的误差造成的。陈律师通过反复核对,对本案有了初步判断。根据和W某面谈中掌握的线索,陈律师重新回到案卷中寻求支持。经过仔细推敲,陈律师初步认为:W某的解释能够形成完整的逻辑链条,印证其对携带入境的手提包中含有大麻并不知情。
2019年10月14日,陈律师约见本案的经办检察官,向检察官当面陈述法律意见,一一指出并纠正了讯问笔录中因表达和翻译问题记录有误的地方,详细分析W某不构成走私毒品罪的理由,并提交了请求对W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书面法律意见。2019年10月16日,陈律师专门就W某不具有走私毒品的犯罪故意提交了补充法律意见。本案两次退查,陈律师两次补充阅卷,和经办检察官持续沟通跟进案件。
2020年1月2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某缉私分局认定的W某走私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W某不起诉。
W某获不起诉后,因语言不通,在处理解除出入境限制、签证时效等问题上遇到困难,在W某的请求下,陈律师多次与出入境管理处、海关辑私分局等部门联系和沟通,继续为W某提供无偿帮助。2020年1月新冠疫情爆发前,W某顺利从武汉回到了阔别两年的家乡。回国后,W某向陈律师表达了来自全家人的感谢,并发来感谢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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