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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龙

合伙人

联系方式: 18602018379
电子邮箱: wcl@kingbridgelaw.com
执业证号: 1440120201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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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业务领域:

民商事诉讼(仲裁)、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劳动争议、刑事辩护

工作经历:

2015年8月-2019年5月  广东源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务总监、专利部部长

(在2016年4月至8月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新审查员实训)

2019年6月至今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专利代理师、合伙人

社会职务: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特邀调解员

广东省知识经济促进会特邀讲师

获得荣誉:

2022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

广州律协2025年度维护社会稳定奖

执业经验:

合伙人,律师和专利代理师双证执业。先后担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劳动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其具有各类复杂的知识产权和民商事法律事务的处理经验。擅长于提供难度高、规模大、影响广的知识产权侵权和民商事诉讼(仲裁)。其擅长于抓住案件的核心,迅速给客户管理层提供决策参谋。王春龙担任多家大型公司的法律顾问,具有良好的社会资源,能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责任心强、认真、细致、严谨的工作作风以及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够有效地解决当事人的法律问题,深得当事人的信赖。

王春龙经办过超过1000件包括不限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侵害专利权纠纷、侵害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建设工程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合伙纠纷、借款纠纷、离婚纠纷、继承纠纷、医疗服务纠纷、名誉侵权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健康权纠纷及非诉知识产权、谈判、尽职调查等业务。在刑事辩护方面也有很多经典案例,切实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实质权益,取得过非常不错的辩护效果。

王春龙在中国政法大学就读研究生课程期间善于提出复杂、前沿的问题供老师和同学研究探讨并以此为乐。其团队代理的多个知识产权案件取得了不错的代理效果和社会影响,多个案件被评为“岭南优秀知识产权案例”、“最高院和广州法院经典案例”。王春龙律师因其知识产权专业方面的精通而受聘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特邀调解员和广东省知识经济促进会特邀讲师。其团队代理的民商事诉讼和仲裁及非诉案件,屡有标的达3亿、1.5亿、2800万、2000万、1000万、800万等的大案要案。以其专业缜密、热情周到服务风格取得了不错的代理效果,其中有的案件获得过“维护社会稳定奖”,深得客户赞赏。

知名客户: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株洲市产业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新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

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跨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大学。

典型案例:

1、广东XX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XX净水设备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介入代理上诉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取得全胜结果)

2、江门市江海区XX电子有限公司、蓬江区XX电子厂与江门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介入代理上诉人,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取得全胜结果,被评为岭南优秀知识产权案例)

3、广州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XX有限公司(韩国)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与原告和解,超预期达到代理目标)

4、广州XX教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马某锋与广州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介入代理上诉人,将双方所有5个民事纠纷全部和解)

5、符某群与永广州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XX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李某与广州XXX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宝X公司与广州XX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XX优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某与袁某海,广州市XX科技有限公司与平阳县XX电子商务商行,温州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江门市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门市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30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6、广州市XXX餐具有限公司与连城县XX竹业有限公司、东莞市XX纸塑包装有限公司、汕头市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东莞市XX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陈某彬、新罗区(龙岩市)XXX百货店、广州市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小XX(广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与东莞市XX户外旅行用品有限公司、广州XX贸易有限公司、揭阳市榕城区XX塑料制品厂、揭阳市XXX百货有限公司、汕头市金平区XX贸易商行等30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7、韦某与何某翠,刘某真与北京XX邑乐商贸有限公司,熊某与加拿大XX乐檬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南阳XXX牧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XXX农优品科技有限公司,广东XXX包装有限公司与宜春市XX实业有限公司、杭州XX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XX水业店与广东鼎湖XX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XX酒家、邱某帆与稻香XX火锅酒家有限公司,广州XX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XX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广州XX商贸商行、姜某甜与深圳市XX莱科技有限公司,东莞XXX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诺米家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诺米五金厂、喻某知,广州市XX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广州XX狮科技有限公司,湛江市XX宝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德高XXXX有限公司,杭州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XX商贸商行、广州XX商贸商行、广州XX商贸商行、广州XX商贸有限公司,XX新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广州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彭某文,XX新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德安县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袁某连、林某茗、黄某炳、李某琴,荣耀XX有限公司与广州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XXX商贸有限公司、广州XXX贸易有限公司、方某城、唐某统、马某佳、颜某泽、李某、王某、方某才等40件侵害商标权或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8、杭州XXX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广州市XX泽业食品有限公司,化州市XX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侯某林、劳某霖,深圳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XX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章某珊,广州XX创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XX兄弟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苏州XX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厦门XX进出口有限公司与福建省XX集团公司、福建省XXX佳美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佛山XXX服饰有限公司与网易XX网络有限公司,汕头市XX服饰有限公司与厦门XX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XXX商业有限公司与XX(汕头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市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XX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某祥与广州市XX贸易有限公司、曾某升等36件侵害著作权纠纷或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9、旷某与惠州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XX建材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第三XX工程有限公司、郑某武,广州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XX投资有限公司、XXXX集团有限公司,广州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XX电子有限公司、陈某武,彭某和与陶某华、周某才,柳州市XX建设有限公司与刘某光等15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10、周某与周某强、周某刚,邓某东、邓某妮与邓某生,刘某与龙某伟,高某与黄某珍,陈某娣与龚某珍,陈某婷与欧某伟,万某松与万某悦,钟某林与钟某其、钟某云,李某林与甘某等10件离婚纠纷、继承纠纷、抚养费纠纷。

11、朱某凡、石某、曾某婷与广州市番禺区XX正华学校、广州XX学校、广州市XXXXX外国语实验学校等5件劳动仲裁纠纷。

12、黄某江、陈某兵、黄某和、刘某军、唐某放等人与中国能源XX集团广东XX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

13、安徽XXX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邹某鸿、李某达、陈某、江某龙、蔡某骏、邱某德、蔡某然等人劳动仲裁纠纷。

14、张某国、易某连与广州XX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

15、李某龙与广东XX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符某杰与海南XXXX置业有限公司、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支行,温某恒、张某天与广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3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16、符某松与漆某梁服务合同纠纷。(代理被告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17、梁某彪、梁某楚与钟某欢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被告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18、王某祥、王某珊与谭某芳、韦某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代理被告在二审达成和解,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19、尹某建与谭某健康权纠纷。(代理被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广州XX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XX化妆品厂与李永芝、罗平县XXX美容养生馆、云南XX美容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代理被告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1、刘某、卓某云与詹某豪、詹某红、詹某杰、詹某鸿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胜诉)

22、山东XX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智某伟、杨某军,段某雪与王某宇、班某锦等2件股权转让纠纷。(第二案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缜密取证,最终胜诉)

23、广西XX石化有限公司与茂名XX贸易有限公司、邱某超买卖合同纠纷。

24、佛山市XXX玻璃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第一XX工程有限公司、广州XX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5、饶某与龙某网络侵权纠纷(侵害名誉权)。(香港)

26、魏某园与刘某服务合同纠纷(虚拟货币)。(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利用刑事控告结合民事诉讼及谈判达成和解获得赔偿)

27、广州XXX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与陈某钦,江某婷、侯某镔与广州XXX医院有限公司,陈某叶与XX(广州)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等5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代理被告广州XXX动物医院有限公司,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8、苏某诈骗罪、郑某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王某和童某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刘某诈骗罪、邱某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黄某锋非法经营罪、曾某林电信网络诈骗罪、张某乐诈骗罪、黄某伦重大责任事故罪等12件刑事辩护案件,都取得取得非常理想的辩护效果(取保候审、不予批捕、缓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