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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即将到来

个人破产制度即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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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一词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陌生。但实际上我们常说的“破产”在法律意义上仅指企业破产,不包括个人破产。因此,我国的《破产法》被戏称为“半部《破产法》”。最近,“个人破产制度”频频出现在大家眼帘,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委更是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我国的《破产法》终于趋向完整,个人破产制度的研究建立即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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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危机到来是个人破产制度产生的背景

最近10年,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升、超前消费观念日渐普遍、金融信用市场发展迅猛。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个人消费贷款余额超过31万亿元。在2014年信用卡发卡数量共计4.55亿张,而到2018年3月底,信用卡发卡数量高涨至6.12亿张,人均持有信用卡0.44张。超前消费的普及、信用贷款的扩张不可避免地导致消费者过度负债的增加。与此相对应,我国居民部门债务规模上升速度偏快,债务风险明显上升。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研究主管韩会师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中称:“根据国际清算银行数据,截至2018年末,居民部门债务余额与GDP的比值为52.6%,较2008年末上升34.7个百分点,上升速度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位列第一。同期,全球发达经济体居民债务余额与GDP的比值下降了3.8个百分点。”其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的数据,2008—2017年,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从3.0万亿元增至21.9万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余额的比例保持在45%~54%。

以上数据显示,随着股票、炒房等投机行为以及贷款消费的增加,我国的债务危机时代已经到来。企业资不抵债时可通过破产宣告退出市场,但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使得个人负债累累无力偿还时不能通过同样的方式度过难关,债权人的四处追债使得债务人的生存无法得到保障,更无法东山再起。债务危机时代的到来呼唤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保障诚实而不幸的负债者的生存权与发展权。

财产登记与信用体系是个人破产制度的保障

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施行最大的障碍是个人财产登记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容易导致恶意躲避债务情形的出现。但如今这两项制度已经趋于成熟。目前我国虽然还没有完全的公民财产登记规定,但对部分如房产、汽车等重要财产已经实行了实名制。而随着信贷金融的发展与繁荣,相配套的社会信用体系也日渐完善,各金融、国家机关系统之间的互联,特别是“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等平台的建成,国家各机关以及公众能通过合法的手段获知个人的征信情况,让不诚信的债务人无处可逃。财产登记以及社会信用体系让债权人、法院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征信信息,能有效甄别申请破产人的善意情况,以便法院能对其采取合适的破产措施,这为个人破产制度的的施行奠定了基础。

何为个人破产制度

追根溯源,个人破产制度实际上有着比企业破产制度更为悠久且深厚的历史渊源。破产制度源自于罗马法,一开始仅适用于个人,并不涉及企业。美国、英国、德国、法国、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自然人破产制度。

何为个人破产?通说认为它有三层含义:

1.个人由于过度负债致使其以全部财产均不能清偿债务,即“资不抵债”;

2.依据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对个人进行破产清算核销债务;

3.个人被宣告破产后在财产受到限制下享有生存权益。

个人破产制度实际上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对于它的到来大众可谓是有喜有忧。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破解执行难的困局,有利于补齐市场经济体制的短板问题,有利于鼓励创新、促进创业,有利于倒逼金融机构改进经营模式,有利于打击民间高利贷,更有利于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生的机会;但另一方面,另一种声音则认为该制度会利好不诚信的债务人,让他们能堂而皇之地恶意逃避债务,并对此表示担忧。

破除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担忧

虽然专家学者对出台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很高,但是目前个人破产并未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根据《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个人破产制度仍处于研究探索阶段,且地方试点工作还未进行,只是在一些地方法院的工作中,探索执行程序中的宣誓退出和有限条件下的个人债务清理,如台州法院制定了《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进行债务清理。

虽然我国还没有个人破产立法,但在国际社会上却有很多成功的立法经验。综合各国的做法以及我国台州、温州等地法院的工作经验,我们可以看到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雏形,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自由财产制度、债务免责制度、破产和解制度以及人格破产制度和复权制度。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不等于欠债不用还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其功能价值在于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善意的债务人,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个人破产制度实施不等于欠债不用还,即使是对于破产制度保护的“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债务也并非无条件免责。对于债务免责,各国通常的做法是: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在保留基本生活财产的基础上,对债务人的剩余财产以及债务进行全面公平的清理以及清偿。若是债务人未来有预期收入,则管理人还会根据债务人的未来收入情况对债务进行调整以及制定清偿计划。于此同时,法律会规定一段责任期(责任期通常为3-6年),这段期间内法律会对债务人的身份资格和经济生活进行限制,比如个人被宣告破产后会被限制高消费,被限制出任董事、监事、高管等职位,只有在这段时间内遵守规则,债务人才能回归正常的生活,债务才能的到豁免。因此,个人破产制度不是债务的规避机制。个人破产宣告后,法律会对破产的债务人采取较多的限制,债务免责需承担个人在信誉、工作、生活、社交等多个方面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

(二)区别对待恶意逃债的债务人

个人破产制度保护的是善意的债务人。对诚实而不信的债务人适用自由财产制度和免责制度。其中自由财产制度为其本人以及其抚养的近亲属保留基本生活财产,保障其基本生存权。许可免责制度是个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免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从而给予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发展的权益。

而对恶意逃债的债务人,则有一系列的反制措施甚至适用刑事制裁。法院与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享有监督权,一旦发现债务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不配合债务清偿、逃避债务的行为,即可申请撤销债务免责,要求不诚信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同时对于不提供相关财产资料、伪造债权债务材料或作虚假陈述等欺骗、逃避债务清偿的行为,法院将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和债务清理的恶劣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个人破产制度在国外已经是成熟的立法,而在我国,随着法治环境的日渐成熟,配套措施的日渐完善,借鉴国外立法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在债务危机的社会背景下,个人破产制度的到来不仅是时代的选择,也将会是我国立法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参考文献

[1] 中国经济网:《欠一身债,还不起又不想变“老赖”,个人能申请破产吗?这个可以有!》

[2] 21世纪经济报道:《全是干货!权威专家解读个人破产制度:纵容“老赖”?下半年试点?》

[3] 石光:《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可行性研究》;

[4] 赵新培:《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个人破产将会如何 》来源北青网;

[5] 殷慧芬:《个人破产立法的现实基础和基本理念》;

[6] 《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楼市这是要挤泡沫?》

[7] 吴雷:《论自然人破产配套制度的完善》;

[8] 程水旺:《论我国设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9] 杨廷华、姜平:《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0] 刘苗苗:《论个人破产制度》;

[11] 唐学兵:《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机制》;

[12] 李彦兵:《个人破产制度宜平衡各方利益》;

[13] 杨显滨 陈风润:《个人破产制度的中国式建构》;

[14] 代策:《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以中国香港个人破产制度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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